日常管理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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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生活管理若干补充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学生日常生活管理,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学校在认真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 上,结合校内实际,制定本补充细则。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 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 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般不能超过 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并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 学后第四周)。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 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详 见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收缴与注册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经过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转学:(一)确实有专长,学校认为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 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五条学生在校就读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其正常学制2 年。第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3、者,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第七条休学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八条复学(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 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 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学生休学期满,应

4、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 复学申请书、诊断书、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 以退学。(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专业,当原专业无后续年级时, 可选择相近专业。第九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24小时内离校,学校予 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期间 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疾病、意外事故、财产损害等,学校不承担 任何责任。第十条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系、学生处、主管学生 工作的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二)学校出具退学

5、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通知其家长,同时报辽 宁省教育厅备案。(三)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 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 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非 法、有害信息;不得制作、复制、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不得从事危 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不得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 信息;不得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距离毕业 不足一年,一般不给于留校察看处分,确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截止到毕业资格审查前。第十四条 本补充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第十五条本补充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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