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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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煤控股2012635号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印发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的通 知各单位、部(处)室: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规范干部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状况稳定持续好转,现将经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

2、方针,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促进集团公司的安全发展,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本着制止“三违”、消灭隐患、减少事故的宗旨,结合永煤控股实际,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煤控股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第3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章 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第一节 通用部分第4条 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酒后入井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井口验身工200元罚款。第5条 井下扒、蹬、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运输设备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6条 阻碍安监(检)人员工作,对安监(检)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给予开除留用

3、或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 安检人员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8条 井下睡觉的给予200元罚款。第9条 井下拆卸矿灯的给予500元罚款。第10条 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给予200元罚款。第11条 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的责任人给予300元罚款。第12条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或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200元罚款。第13条 新工人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第14条 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15条 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人给予800元罚款。

4、第16条 跟班、值班干部无故空岗或脱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第17条 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人每超过1天给予100元罚款。第18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给予50元罚款。第19条 对有关区队干部、班组长、矿山救护和专职安全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20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21条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22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议及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被通知人员未经公司带队(主持)领导允许不参加的或拖延完成任务的,每次罚当事人200元;迟到、

5、早退或中间脱离的罚款100元。第23条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人500元罚款。1、没有执行安全例会制度;2、行政正职无故不主持安全例会;3、安全生产有关人员不参加安全例会的;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记录弄虚作假的;5、没有正式会议记录的;6、没有履行签字制度或签字弄虚作假的。第24条 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25条 施工作业没有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26条 发现事故征兆或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不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给予撤职,并罚款500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

6、关处理。第二节 采煤第27条 采面初采初放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而安排回采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28条 现场不落实采面初采初放措施的当班负责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29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30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时不执行安全措施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31条 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而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32条 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给予撤职,并给予5000元罚款。第33条 不按照有关领导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停产整改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第34条 采面违反先下后上、

7、先里后外程序放顶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第35条 采面实行先回后支(架)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的给予100元罚款。第36条 综、炮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的给予100元罚款。第37条 擅自扩大采面控顶距离、加大循环进度的当班负责人给予100元罚款。第38条 采面梁柱数量不足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当班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第39条 采面两巷出现爬行的单位负责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40条 采面遇到地质构造,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41条 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给予司机200元罚款。第42条 从报废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设备时,安全措施未经总工程

8、师审批而开工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43条 采煤工作面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决定开工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44条 采面柱距、排距偏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给予每处50元罚款。第45条 采面放炮、推溜后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挂梁、补柱的给予100元罚款。第46条 不按规定刹顶和背顶的给予100元罚款。第47条 采面支柱初撑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每根罚责任人50元。第48条 采面支柱迎山角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根给予20元罚款。第49条 隐患未处理而进行放顶回柱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50条 采面在用支拄不完好的,每根给予20元罚款。第51条 采面单腿棚、倒悬臂梁超过规定的责任人给予50

9、元罚款。第52条 采面分段放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3条 采面控顶区内提前回柱的,每根给予50元罚款。第54条 采面失效梁柱超过规定而不及时更换的当班负责人给予200元罚款。第55条 采面支柱无防倒措施的,一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第56条 采面不按规定铺设护网的,一处给予责任人 50元罚款。第57条 支柱钻底超过100mm,未按规定穿柱鞋的,每根给予50元罚款。第58条 采面超高或采高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59条 采面两巷动压区内不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60条 采面乳化液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给予100元罚款。第61条

10、采面机巷转载溜子机尾无盖板的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第62条 采煤机司机开机前不瞭望、不喊话、不发出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第63条 采面移架前后有空顶或片帮超过规定不进行维护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64条 采面支架压死、歪倒或自动降架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65条 采煤机不按规定使用防滑装置的给予500元罚款。第66条 采煤机未安设能停止采面溜子的闭锁装置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67条 采面液压系统损坏、串液、漏液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第68条 采煤机停止工作、检修、交班和处理故障不切断电源、不摘除离合器的给予500元罚款。第69条 采面初次放顶

11、前未成立领导小组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7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空顶一处罚款200元。第71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都不得低于1.6米。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米范围内,巷道高度都不得低于1.8米,安全出口宽度均不小于0.7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支架有断梁折柱时,必须及时更换。以上每项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72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泵压力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不低于3%-

12、5%),否则,一项不合格者罚100元,综采面液压管路接头必须使用“U”型销子,一处使用代用品罚50元。第73条 拉架时所移支架前、架间不得有人,否则罚款100元;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符合规定,中心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元。第74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应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75条 工作面缺梁少柱每根罚款50元,工作面联网一处不合格罚20元。第76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型梁和铰接梁,否则,每发现一根罚款20元。第77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

13、定,发现一处罚50元。第78条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否则,每违反一项罚款200元。 第79条 回采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或备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80条 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或压柱固定不牢,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81条 工作面上下两巷提前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82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等情况,凡是作业地点顶板或帮部有活矸没有处理掉而进行作业的罚款100元。

14、第83条 放炮后或机组割煤后,按要求及时窜梁和移架,煤壁片帮或顶板破碎等引起梁端距过大时,而没有及时进行使用伸缩梁、护帮板或拉超前支架时,一处罚50元。第84条 工作面在生产期间,拉架距采煤机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没有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85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侧未按措施规定打密集柱,每少一根罚50元。第86条 工作面或两巷注液枪和高压胶管使用后,必须悬挂好,不能放在底板上,以免被埋、压、砸坏,否则罚款50元。第87条 采煤机停机时,应该先把牵引速度降到“零”位,把滚筒落到底板,再停机,关闭供水阀门,将所有的离合器手把打到断开位置,隔离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否则每项

15、罚款50元。第88条 检修采煤机机器及更换零件时,必须将隔离开关手把、截割部离合器手把打到“零”位,并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后,挂停电牌,并做到谁停电谁送电,方可进行检修,否则,罚队长、跟班队长各200元。第89条 工作面设备必须做到专岗专人管理,非本工种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违者罚款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第90条 回撤下来的单体柱,要分类码放,支柱必须立放或斜放并采取防倒措施,不能倒放或平放,不能影响行人和运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1条 所有使用皮带和刮板运输机的巷道,人员经常翻越的地方必须安装过桥,安装的过桥必须牢固,否则一处罚责任人50元。第92条 单体柱严禁超高使用,违者一处罚款100元。第93条 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缺少1个开口销,罚责任人20元。第94条 工作面液压支架缺少半圆环或使用代替品,每处罚款100元。第95条 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必须编号管理,否则罚款20元/根。第96条 工作面支护和回撤单体支柱时必须两人配合作业,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否则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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