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地基处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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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地基处理的一般规定1.管道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2.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5.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验槽并处理。6.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7.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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