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注释之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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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刑注释之洞见尚书?吕刑一篇西周中晚期吕地的统治者对颂狱的官员及王公贵族所作的关于“五刑”的介绍并提出中正、“赎刑”的原则,是尚书周书中详尽地解释刑法的内容及施行原则的唯一一个篇目。篇首的断句及解释存在异说,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以“惟吕命王”为句,与“说命”的情况一样,是臣子对周王的训诫,然与本篇文段所揭示的训诰对象一“四方司政典狱”、“伯父、伯兄、伯叔、季弟、幼子、童孙”、“有邦有土”相矛盾;二是“惟吕命”为一句,刘起舒先生认为当读为“吕令王”、“吕灵王”,吕地当时势力较强盛,存在称侯称王的可能性,似可从;第三种断句与第二种一样,汉宋不少经学家认为语序有误,当为“王命吕”,然从语法史的角度上

2、来看,此说不通。故从当前训释数据看来,刘起纡先生的解释更合理,因而吕刑是吕侯对当地及其联盟邦国的颂狱之官的训诰。而本篇主要围绕着断狱时当以“赎刑”、“审克之”、中正的原则来制定“祥刑”,从而实现“令政”。这是吕刑的背景及主旨。解决了该篇的中心问题,其他问题便迎刃而解,但吕刑一篇仍存在不少有争议的批注,一下几句是笔者对现今存在较多异议的句子的洞见。其一,“上帝不蠲,降咎于苗”一句中的“蠲”字,戴均衡、刘起钎都解释为宽贷、贷免之意,但从词义的历时演变看,“蠲”有“贷免”之义主要来源于洁净、明朗这一义项;解作“贷免”这一义项局限于政治、经济方面,如史记?李斯列传:“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

3、之。”,与该句的语境不合,故此处的“蠲”字当直接按其本义解作“洁”(说文),为意动用法:“天不絮(意动)其(指苗民)所为,故下咎罪。”(伪孔传),而尚书?多方也同样出现“蠲”解作“洁”的用例:“乃惟尔商后王,逸厥逸,图厥政,不蠲熏,天惟降时丧。”此一辅证。此外,“何度,非及?”一句,史记以“宜”训“及”,而段玉裁否定此说,认为是今文尚书的驳异,今古文之争由来已久,只是不同学派的不同解释,而今文派训“及”为“宜”不妥。苏轼、王樵把“及”解为“逮”,与语境不合。而俞樾则认为“及”为“”之讹,“”即服。何所度,非五服乎?五服,即下文所讲的“上下服”。俞说可从。“”从丹、从又,麸钟作形,“及”从人、从

4、又,甲骨文作形(合20348),人、丹二字形易混。所谓的“五服”即轻重有别的“五刑”。再者,“双方具备,师听五辞”一句,汉宋经师如孔颖达、苏轼,多释“两”为“诉讼双方”,“造”为“至”。而,皮锡瑞、段玉裁、钱大昕等清儒则认为“双方”为“狱之两曹”,今文尚书作“两遭”,犹言两曹,即诉讼双方。刘起舒先生?t在这两种说法中取一个平衡点,认为“双方”是诉讼双方都到庭,但习用既久,“双方”渐被作为诉讼双方的代称。笔者认为从语法的角度讲,汉宋经师之解似不通,然清儒之解可从一战国晚期十八年戈作形,隶定为,是“造”的异体,董莲池先生认为该字从曹得声;中山王壶的“曹”作形,二字皆从“曹”得声,可通。故“双方”即

5、“两曹”,意为诉讼双方。再者,“简孚有众,惟貌有稽”中的“貌”,史记?周本纪作“简信有众,惟讯有稽”、说文?名部“结”字条下引作“旄丝也。从名苗声。周书日:惟缩有稽。”王鸣盛根据伪孔传解作“惟察其貌,有所考合,重刑之至。”此处的“貌”,按常用义项解作“样貌”;江声以为该字为卫包所改,“结”即旄,细微之意;而屈万里则进一步根据兮甲盘中的“训”字作,与结形近,故讹为锚,又转为貌。然,“苗”、“训”、“貌”三字形体不相近,无法致讹:苗,殷商甲骨、金文分别作、形,战国秦简作形;貌,殷商金文作形,战国楚简作形;况且,讯(心纽真部)、貌(明纽药部)、结(明纽宵部)音声不相近,不可通。故屈氏之说不妥。“貌”

6、、“结”二字同纽且韵部相近,故二字音近而误,江声改字说可从。而“非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一句中的“倍差”也有多种解释:伪孔注为“倍差,倍之又有差,则不啻一倍也。下句赎官六百锾,知倍之又半之为五百锾也。”;在史记?周本纪的引文中,马融注为“倍二百为四百锾也,差者又加四百之三分一,凡五百三十三,三分一也”;王安石认为“倍差者,谓以百锾、二百、四百相倍而为差也。则是以划为四百锾。或日“惟倍”,或日“倍差”,驳文也从上下文罚金的规律及字义来看,王安石说可从。“非从惟从,哀敬折狱”一句中的“非从惟从”的注释主要有四种:一种认为主语为“治狱者”,如伪孔、吕祖谦、江声等“(听狱者)非从其辞,惟从其情此经两从字有从辞、从情两谊。”;第二种意见认为,主语为“囚徒”即“(囚徒)服其口不服其心。”苏轼等宋儒便持这种意见(按:以上两种解释都有增字解经之嫌)。董鼎、陈栎、刘起舒等人认为此句难解,或缺少句子成分,故持阙疑的态度。固然,这种谨慎的学术态度是值得提倡的,然笔者同意吴澄的说法,认为该句的句式与“非终惟终”结构相同,当解作“有不从顺者,有从顺以上是笔者在研究尚书?吕刑一篇时所见的较多异说的部分,而根据与日更新的出土文献且运用文献学的研究方法对其中可确定其注释的部分进行论证并记录下来,以便日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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