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11463982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本票支票汇票定义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 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性质自付证券委托证券委托证券基本 当事 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种类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Lb WEf 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有直接支付责任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

2、字样;(2)无条 件支付的承诺;(3 )确定的金 额;(4)收款人的名称;(5) 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 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 额;(4)付款人名称;(5)出 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1)付款地;(2)出票地(1)付款地;(2)出票地;(3) 付款日期提示承兑期限不需要承兑不需要承兑(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

3、期付款的,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付款 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丄 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 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未按 期提 示付 款的 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 仍负绝对支付责任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 承担付款责任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 绝对支付责任付款 期限2个月10天6个月使用范围同城同城/异地同城/异地款项 解付见票即付见票即付到期解付背书承兑(汇票特有)保证绝对记载事 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记载方法汇票背面或粘单上汇票正面为出票人

4、、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 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 面或粘单上不得记载的 内容及相应后果(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 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 无效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 兑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效力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 任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 的绝对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 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准用汇票的 有关规定本票、支票都适用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见下表)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概念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无权更改票据行为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 的记载事

5、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概念 与辨析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假 冒他人的名义签章,而未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票据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代理关系上记载代理 关系、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代理人本人也 签章(1)有权变更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变更,属 有效变更下(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属构成有效票据的条件(3)变更票据上 的签章的,属票据的伪造效力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帮即使持票 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 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 它真实签章效力变造人承担变造后的责任。其它当事签章如果 在变造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签章在 变造后,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

6、容负责;如果无 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在变造后,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责任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 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一)概念分析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 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7、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 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 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 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 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

8、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另一个是收款人。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 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 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

9、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二)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 得财产。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 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 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 转让与流通。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

10、,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 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 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 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

11、展, 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 效益。(三) 不同点(1) 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 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 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 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 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12、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 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 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4)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 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6)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 兑人。(7)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8)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 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9)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 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10)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11) 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