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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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口二。 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 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 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

2、05)、河南省电力公 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 廉租房)。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

3、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 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 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 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 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

4、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 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 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 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 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 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 置容量增力口 1

5、千瓦。第十条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 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1 50瓦/平方米。第六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第十一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第十二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第七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住宅项目供配

6、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 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 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资金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60%的供配电 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部门开始组织供配电工程建设工作。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剩余4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供电部门正式送电。第十五条 在新建住宅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部门测量核准的建筑 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建设资金的退补手续。供电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据 实结清。第

7、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供电部门统一收取,设立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 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第十七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 并接受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审计、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住宅项目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计入 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 用。第十九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第八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第二十条 建立

8、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四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 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 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第九章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供电部门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选择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建设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并按时 供电,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供电 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

9、导。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十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与报批第二十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 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项目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 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第二十六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七条 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 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一章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

10、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二十九条 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维持住宅项目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 电部门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第十二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对城市供配电网和住宅项目供配 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第三十二条 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局负责对供电部门组织实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资 金使用进行监管。第十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合同和违约管理第三十三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供电

11、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签订供配电设施建 设工程相关合同,保证供配电工程建设按标准如期完工,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延期、工程质量没 有达到标准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办法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5月20日(地方法规)平顶山市规范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发布时间:2011-08-24来源:河南省电力公司8月22日,平顶山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发布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通告, 通告明确指出,平顶山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为10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平均建设

12、成本按上述标准上浮5%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按上述标准下浮15 执行。据悉,为解决目前新建住宅配电设施配置不规范、后期维护管理不到位、电费收缴环节过多等诸多问题,按照 平顶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建设维护模式,由原来开发商自 行建设管理改为由供电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时,以社会平均建设成本为标准,按住宅 面积收取配电工程建设费。开发商将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根据统一的造价标准投入电力工程建设成本,既 规范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的出资界面,又有效地解决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主体

13、的一致性,从而保障广 大用户安全、可靠使用电力的合法权益。(倪向前王洪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 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顶山市

14、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 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 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 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

15、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 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 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 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第五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投标、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第六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七条 市供电企业负责我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核算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 协调、配合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条 建设单位凭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 设规划总平面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第十一条 市供电企业受理后,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 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第十二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 监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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