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检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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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 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基本法,它源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同时又 服务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 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国 际贸易的发展使国家间人员、货物、运输工具等,往来频繁。为了保护人类健康与

2、安全,保护动植 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进出口商品检 验制度应运而生,经过不断实践和总结,最终上升为法律,目前它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发展对外 贸易,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依据。二、我国对外贸易历史悠久。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十分重视。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 民政府就及时制定发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在我国完成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开始执行第一个 五年计划时期,政务院又制定发布了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进入20世纪80年代,全国 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对外贸易连年大幅增长,商检工作也得到空前发展。为了适应改革与 发展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

3、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经过几年实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商检法自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一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依法施检,严格把关,较好地保证了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 据统计,1989年至2001年,全国经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有3240万批,货值达 13300亿美元,约占我国同期商品进出口总额的40%,其中查出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27万批,为国 家避免和挽回损失约27

4、0亿美元。二是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改革,于1998年将原来 的“商检”、“卫检”和“动植检”合并,实现了 “三检合一”,加强了与海关、边检等口岸管理 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了 “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协调机制,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逃漏检率。 三是加强了法规建设,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12年来,国家商检部门依照商检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 议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商检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使商检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

5、(WTO),我国商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之处也明显暴露出来。一是关于法定检验的目的、 内容与标准,我国商检法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的规定不一致;二 是伴随我国商检体制改革出现的商检工作的新经验和新做法在我国商检法中没有体现;三是对国家 商检部门、商检机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充分等。为了适应我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和需要,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国务院法制办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1月26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

6、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全国各地和中央有 关部门、部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了审议意见。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统一审议,作出了 多处修改,提出了建议表决稿,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三、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公布的商检法, 吸收了我国商检改革的成功经验,实现了我国商检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的衔接,是新时期我国商检工作的法律准绳。其立法宗旨是:加强进出口商品

7、检验工作,规范进出 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 顺利发展。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本法的其他规范都是为实现这个宗旨服务 的。如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本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 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 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本法规定,国 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 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

8、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 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 上岗执行职务。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本 法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 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 论。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9、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 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总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关税贸易壁垒保护措施被 不断弱化的情况下,依法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成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 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的有力措施。国 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施检,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为实现本法的立法宗旨作出自己应 有的贡献。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工作。国

10、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 品检验工作。【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 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 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 具体划分。本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11、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二、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了 “三检合一”,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重复检验、交叉管理的痼疾,提 高了通关效率。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

12、局,直属国务院,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商检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其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 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 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 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施进口许 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 品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

13、进出口商品检 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设立了 58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商检机构),其中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个,分支局278个,办事处 272个,人员共3万多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 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 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认可工 作;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

14、登记;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 检验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商检部门、 商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服务。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的规定。一、商检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含义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 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 作。因此,具体来讲,商检机构就是国家质量监

15、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关于“检验机构”,根据本法规定,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即只有经 过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才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这次修改,将原商检法规定的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本法规定 的“检验机构”与商检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检验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过国家商检部 门许可才具备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资格。商检机构是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和管理监督职能。二、商检机构与“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的含义(一)商检机构。根据本法规

16、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 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 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即商 检机构是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法定机构。具体来讲,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 验,而该检验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是海关验放目录内进出口商品的 依据。同时,本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 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因此,商检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目录内的进出 口商品实施检验。此外,商检机构作为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 检验”不仅仅是指从事法定检验,除依法从事法定检验外,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检 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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