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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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X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现在一般的人都是买商品房,所以也是需要的合同的,今天就给大家来分享一下,仅供大家来参考哦 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张沙沙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

2、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当。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 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

3、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

4、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预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 升 (印) 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 年月 日 乙方(买方):张沙沙 (印)身份证号: 住址:四川省xxx号 :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 委托代理人: 联系 : 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 : 委

5、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约定

6、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

7、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元。(小写: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3)其余局部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

8、理方式:。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

9、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当赔偿责任。 3、。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出卖人有

10、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

11、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12、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假设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

13、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工程物业管理用房为m2,位于幢单元房号,轴线范围。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

14、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那么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当。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以下部位和设施承当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当: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当。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以下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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