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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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国际私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情: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 代理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协议,代理人 ( 原告 )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 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 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 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问题:请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分析: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 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

2、人 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 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案例二:案情 : 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李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侯赛因, 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1991 年 8 月,李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 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东方)有限公司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 9 月, 双方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 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3、因胡塔 ( 东方 )有限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 发生纠纷。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便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 根据(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何在?分析:(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某省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2)应适用科威特法。此案的 准据法,因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 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承包地法作

4、准据法。案例三:案情:1989 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某甲被派往埃及,参加中国港湾 工程公司承揽的 400 幢楼房的建设。1990 年 2 月 26 当地时间上午 8 时左右,某甲 在该工程 5 工区工地工作时,被埃及一公共汽车司机撞死。后提起诉讼。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分析:此案应适用埃及法律 , 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 际私法的普遍原则。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案例四:案情:1997 年 7 月 2 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 烟火本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

5、的弟弟(狄恩司考特)的 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 师,于 1979 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做生产 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贸部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和以 中国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 100 万美元.请问:(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分析:(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因为主权国家享 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2 )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 .因侵权行为(产品在美国购买 ) 及

6、损害结果均 发生在美国.案例五:案情:1976 年 12 月 21 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泊于埃及亚历 山大港外,等候进港卸货,12 月 23 日,苏联的鲁别若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 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12 月 28 日 10 时左右,突然风雨交加,风力达 78 级,海面 掀起了大浪,南平轮船长检查锚位未见变化。 11 时许发现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 车。由于主机身 22 日起停止使用,暖缸及启动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动车,而船 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此时,苏船早已备车起锚.南平轮船长见状 鸣笛 5 短声 3 次,但苏船不仅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

7、左舷.11 时 50 分两船相撞,南平左舷第四、五、六舱舷樯及尾楼左侧全部损坏。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要求扣押南平轮,要中方提 供 3 万英镑(约合 12 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以后在莫斯科解决此案.我方代理 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协助下,也向法院备案,要求扣押苏船。并要苏方提供 45 万英镑的保证金。因苏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 名苏沃洛夫号。该案由埃及法院审理.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海事分析,结论 是:全部碰撞责任在苏船。1979 年 10 月 1 日,埃及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 ,苏方应 赔我方 643 万埃磅。苏方不服上诉

8、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离开 罗太远,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 2 个月再延长 6 个月)。1980 年 5 月 10 日,(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上诉法院开庭并作出判决,拒绝苏方上诉,维持初级法院原判。1980 年 11 月中旬, 我总领事馆收到对方赔款 64300 埃磅。 此案经过四年后以我方胜诉而结束.问:(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对此类案件埃及法院管辖的依据是什么?(3)审理此案的有关程序问题应由何国法律确定?分析:(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2) 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 , 这是 世界各国

9、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但海上侵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 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 般认为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沿海国。沿海国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应该具有专属管辖权。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位于一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内部,而与沿海国无关,如船舶内部 的船员、船主、乘客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船旗国法院管辖。本案因发 生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属于埃及领海以内,且又是船舶碰撞案,埃及法院对该案 当然拥有专属管辖权。苏方提出此案应交由莫斯科解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3)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在程序上只 能适用法院地法。本案有关程序问题

10、,比如上诉期限、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完全依 据埃及法律确定,是正确的。苏方以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为由,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 诉期限 2 个月再延长 6 个月,是毫无根据的 .案例六:案情: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 19 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 25 岁的 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但是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 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 法国法相抵触.按照法国民法典第 148 条之规定,年龄在 21 岁以下的人结婚, 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

11、典案例选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 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因此, 1908 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 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问题: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英国法 院将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这一事实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 这是援用有关婚姻 形式冲突规范处理此案的前提。关于解决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冲突规则,归 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乎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 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决定

12、婚姻形式问题,是严格恪守“场所支 配行为这一规则的结果。案例七:案情:美籍华入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甫堤二马路六号之 一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 20 号二层楼房一栋 .朱昂及余杏芳分 别于 1959 年和 1975 年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 还在美国 Stockton 购有住宅一座,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 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 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为美籍华 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 50 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

13、领款 1400 元.在南堤 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 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 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及其夫居住。1988 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 二马路的楼房。(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问题:(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处理?(3)在美国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分析:(1)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 .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 由于争议的标的物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4、审理.(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 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的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 ,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因此,在广州的房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3)由原告一方独占的在美国的遗产,也应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继承。其 中,属不动产部分应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处理;动产部分应适用被继承人朱 昂和余杏芳死亡时的住所地(Stock ton)的法律处理.案例八:有一起一方为中国公司,一方为营业所位于国的外国公司的合同纠纷,当事人 在国签订了合同,并书面协议选择中国公司营业所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作为管辖法 院。合同缔结后,双方发生纠纷,中国公司于

15、是在双方约定的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1、中国该法院可否行使管辖?可以行使管辖,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如果双方并没有协议选择法院,中国哪些法院可行使管辖?(完整 word 版)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 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 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中中国与国都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院向国该公司的送达请求 程序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 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 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 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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