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11445348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2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交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投资的工程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工程,是指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或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发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及文件。第五条 从事公司工程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

3、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工程质量实行目标管理,与公司年度考核、人事考评和薪酬奖惩相结合。质量管理目标为:(一)杜绝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二)无重大质量隐患。(三)无刑事案件发生。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公司建设运营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北交投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发布质量评价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第八条 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经公司批准成立的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公司或指挥部)。建设单位必须建立

4、“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公司、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设单位质量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质量责任书。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应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应及时组织

5、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行业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组织开展项目前期“三审一评”工作的通知(鄂交投发201144号)、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等,按

6、建设单位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等;应按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真实的提供试验数据;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

7、的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中心对工程建

8、设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负责审核,确认后报公司建设运营部备案。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登记表负责审核,确认后报中心备案。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除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公司和中心对工程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公司建设运营部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应定期、不定期派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9、第十七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同时禁止今后参加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第四章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工程质

10、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

1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第五章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

12、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

13、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第六章 质量事故举报制度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制和事故报告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二)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

14、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部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

15、、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二十六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建设单位每月29日之前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月报(见附表)上报公司。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依据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