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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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奖励)实施清单标准对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1事项类型行政奖励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市城市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2号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监督电话077112设定依据1.【政府规章】南宁市举报盗窃破

2、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5128号)第三条 举报下列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限于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一)盗窃、破坏道路照明、排水井盖、桥梁、道路护栏(围栏)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二)盗窃、破坏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三)盗窃、破坏喷泉、坐椅、照明灯具等城市广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四)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奖励金按下列标准计算:举报奖金按被盗窃、破坏、非法采购的市政

3、公用设施受损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计算,但最低金额不少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破获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证据的有功人员,按前款规定标准的2至5倍给予奖励。对于其他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2.【政府规章】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3实施对象1.南宁市行政区

4、域范围内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和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行为人或者指使人,经查证属实的群众。2.举报人的身份要求,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于匿名举报案件核实后,市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市城市管理局管理事项。15权限划分1.【政府规章】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5128号)第三条 举报下列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限于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

5、格为其保密。16行使内容属地管辖原则,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和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行为人或者指使人,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向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提供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线索,并据此破案的;2.举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11月25日南府发2005128号)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提供相应证据,配合案件调查且查证属实的;3.当场抓获

6、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为人并交市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的。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申请领取奖励者提供当初提供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线索的依据,送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审查。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4数量限制无25结果名称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26结果样本无27办件类型承诺件。28办理形式窗口办理。29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0物流快递自取。31运行系统无32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问:什么样的个人可以获得这个奖励呢?答:向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提供盗窃、破坏

7、、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线索,并据此破案的。33责任事项1.公告阶段责任: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案件类型、举报金额。 2.受理阶段责任:市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应当及时做好登记。 3.审核阶段责任:根据奖励范围对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核实举报人身份。 4.批准阶段责任:市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批准给予奖励。 5.发放阶段责任:奖金发放的受理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34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支付奖金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2.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

8、,泄露举报人姓名和举报情况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的;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5.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6.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5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5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中1.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制度,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

9、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工作人员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中1.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工作人员审查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中1.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认定标准进行审查,认真履行初审、复审、终审职责。 3.建立并施行实行民主投票,集体决策制

10、度。 4.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工作人员、局领导决定环节: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超时决定。中1.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制度,落实办文办事限时制。 3.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工作人员、局领导办结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低1.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制度,落实办文办

11、事限时制。 3.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工作人员附件:1.奖励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流程图2. 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关于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流程图举报人提供申请材料(包括案件查处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受理、核实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举报人员领取奖金(1个工作日)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领取奖金专心-专注-专业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采用提供书面材料、拨打举报电话等

12、形式,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材料及相关证明【政府规章】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5128号)第三条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举报人签名填写说明: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

13、行政奖励)实施清单标准对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奖励1事项类型行政奖励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奖励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市城市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5号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监督电话077112设定依据1.【政府规章】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

14、333号)第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受理、奖励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第五条 公民对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一)利用机动车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沿途撒漏、泄露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三)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2.【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群众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行为人或者指使人的,经查证属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3实施对象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人、法人和组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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