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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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3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抽查事项(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 检查(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要点(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 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 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 是否一致;(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 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 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

2、标,不多于20件(含 20件)的,抽查13件;多于20件的,在5%比例内抽查。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 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1) 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 商标许可使用关系;(2)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 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4.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 用。,(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

3、标注有“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或?。(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5.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 务提供市场主体。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 注情况。6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 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 字样。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务商标使用情况、 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 检查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 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

4、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 非集体成员使用。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 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是商标 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员。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 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明 商标使用证。(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1.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 抽查2份商标档案,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 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 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商标印制

5、授权书复印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 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规定。2.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现场抽查2户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验证商标标识出 入库制度是否落实。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 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

6、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 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 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 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 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

7、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 有效。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 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 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 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 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 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 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

8、 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 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

9、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 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七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 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 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 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

10、作为 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 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 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 年施行)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 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

11、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 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 明商标使用证。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 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 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 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2、规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 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 明。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 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 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 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 由注册人

13、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 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 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 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 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 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 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

14、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 用注册标记。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 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 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 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 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 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 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 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 复印

15、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 等一并造册存档。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 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 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 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 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 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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