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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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目 录一供配电系统的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条文二负荷分级及供电电源1负荷分级2供电电源数量3供电电源含义4供电电源电压确定5供电电源选择三高压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1 35-110KV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2 6-10KV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3 6-110KV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四低压配电系统1低压配电系统的基本接线方式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3低压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4低压配电系统接线方式的选择5低压配电系统的技术要求6不同级别负荷的综合配电系统五电源质量1电压偏差2电压波动和闪变3三相电压的不平衡度4频率的偏差5谐波六无功补偿1无功补偿的目的2提高自然功率因数3无功补偿的并

2、联电容器设置的位置4无功补偿容量和基本无功补偿容量的计算方法5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6并联电容器的接线方式7并联电容器的保护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供电电压在 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中,用电负荷的分级;供电电源的选择;供电电压的确定;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及 特点;电源质量;无功补偿。供配电系统中的站房设计、电气计算,电气设 备和线路选择,继电保护等由另外的课程安排。讲课的思路主要按相关规范(以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主)的内容和顺 序,结合往年的考题来讲,加深理解和正确执行规范,从而提高我们的供配 电设计水平。规范是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对设计工作有指导、统一和限制的作用。 各种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关的

3、规范。为此设计人员必须掌握相关规范。尤其是 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电气设计要掌握的规范很多,我们 不可能都背下来,建议学习规范注意以下几点:1重要的、常用的以及与其他工种有关的条文尽量能够记下来。2要尽量熟悉各规范的大致的内容和范围,一般的技术问题是否有规范 规定能够很快找出来。3要注意规范条文的措辞,正确理解含义。规范中的条文规定,要求执 行的严格程度不同,如:“必须-、严禁-”是最严格的。必须不折不扣地 按规范执行;“应-,不应(或不得)-”是比较严格。一般情况下应按规 范执行;“宜-,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按规范执行“可-”表

4、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 做。4对于相同的内容,不同规范有不一致的要求时,建议按比较保守(或 者比较严格)的要求执行。5规范是发展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隔一段 时间会有新规范代替老规范。这时不能再去执行老规范。6要注意规范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执行相对应的规 范。一供配电系统的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和条文 的提法是“必须-、严禁-”时,必须严格执行。主要相关供配电方面的规 范和强制性条文如下: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20093.0.1、3.0.2、3.0.3、3.0.9、

5、4.0.2。1.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第3、6、7(2)节3.2.8、3.3.2、1.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本)9.1.1、9.1.4、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11.1.1、11.1.3、11.1.4 11.1.61.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4. 1. 2(3)、4. 2. 6(2)、 6. 2. 4、1.6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等

6、。这些规范和标准也有供 配电方面的内容,更有针对性。二 负荷分级及供电电源(民规、供配规)1负荷分级:按停电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如下:特一级负荷:1是特别危险(中毒、爆炸和火灾),2是特别重要。一级负荷:1是人身伤亡,2是重大经济损失,3是重大政治影响。4是 断电会影响特一级负荷正常运行的空调负荷。二级负荷:2是较大经济损失,2是重要工作。3是断电会影响一级负荷 正常运行的空调负荷。三级负荷:除了特一级、一级、二级以外的其他负荷。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分类见民规 323条。工业建筑的消防负荷分类见建筑防火规 11.1.1条。*考题2( 17)选择题中,对照民规3. 2. 1,注意措辞。规范条

7、文:“。重要交通枢纽。的重要用电负荷。”考题条文:“交通枢纽。的 用电负荷。”*考题2 (09)为特1级选择,(与民规附录A对照)*考题4 (08)为负荷级别的选择。*考题44 (09-45 )为二级负荷的识别。*考题44 (08-8 )为特1级负荷的识别。民规3. 2. 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 最咼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民规3. 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 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 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民规3. 2. 7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 门协商确定。民规3. 2. 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

8、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除了以上规范的划分以外,另外还有各行业的标准更具体,应对照执行。2供电电源数量(供配规、民规):特一级负荷:2路正常电源(供配规范称双重电源,一用一备或者二用 互备)+1路应急电源(第二备用)。一级负荷:2路正常电源。一用一备或者二用互备。二级负荷:二回线电源(同一电源,宜二台变压器)或者一路专用电源(6KV及以上电压,一根架空线)或者一路专用电源(6KV及以上电压,二根电缆线)。*考题7 (2)为此内容。对于二级负荷的供电,不仔细看规范, 会做出不符合规范的设计。*考题3 (09-36)为此内容。也是二级负荷的电源问题。三级负荷:一路电源(可

9、以是非专线)。3供电电源含义(供配规):双重电源:二路相对独立的电源。原则上一路电源故障,另一路电源不 受影响。有下列3种情况可认为是双重电源(供配规:3. 0. 2条文):1)分别引自二个电网上的二个电源。2)二个电源引自同一个电网,但是电路联系很弱。3)二个电源引自同一个电网,但是电气距离很远。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2003第14. 1. 7条(条文说明):同一降 压变电所的两个非并列运行变压器的两段低压母线, 可以作为动力照明一级 负荷的双电源。正常电源:在正常情况下能长期供电的电源。备用电源:为重要负荷设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在正常电源事故停电情 况下,能为重要负荷(特一、一级负

10、荷)继续长期供电的电源。应急电源:为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荷或者特别重要的负荷(特一级 负荷)设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的电源,在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都 事故停电情况下,能为以上负荷继续供电一定时间的电源。4供电电源电压确定(供配规、民规):1)供配规:5. 0. 1和民规:3. 4. 1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 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 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考题45 (67)为此内容。*考题47 (09)为此内容。2)民规:3. 4. 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

11、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以下或 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3) 供配规:5.0.15-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负荷,线路电流 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4)民规:3. 4. 9-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照明负荷,线路 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 / 380V三相供电。*考题8是这条内容。*考题2 (08)是这条内容。5)根据负荷容量及供电距离决定供电电压参照下表:各级电压线路的送电能力标称电压(KV线路种类送电容量(MW供

12、电距离(KM)6架空线0.11.21546电缆33以下10架空线0.2220610电缆56以下35架空线2 /-8502035电缆1520以下63架空线3.52010025110架空线10 /-30150505供电电源选择(民规、供配规)1)正常电源(主电源):一般引自城市电力系统(电业变电站或者公共变 电站)。当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 理时可设置自备电源作正常电源(民规 3.3.1 -4 -3)条)。此处的自备电源指 的是柴油发电机电源,蓄电池不可作主电源。正常电源的容量应满足所有级别的负荷能正常用电的要求2)备用电源:一般引自城市电力系统(电业变电站或者公

13、共变电站)。当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电力系统中取第二电 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可设置自备电源作备用电源(民规331-4 -2)条)。此处的自备电源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电源或者蓄电池电源。备用电源的 容量应满足特一级和一级负荷能正常用电和供电时间的要求。3)应急电源:供配规3. 0. 4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3蓄电池。4干电池。*考题44 (53)为此内容。看题目时,注意措辞,该考题的馈电 线路与规范不同。依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选择应急电源:供配规3.0.3-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 许

14、中断供电的要求。民规3. 3. 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3.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为1530s的供电;3.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 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3.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 的应急照明供电。供配规3. 0. 5: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 动的发电机组。*考题3为此内容。2自投装置

15、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 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 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考题44 (09)为此内容。(缺少独立于正常电源。)*考题7 (09)为此内容。民规6. 2. 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 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 3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 90min考题48 (54)和(11)为此内容5 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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