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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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路工程施工分包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治大路工程分包,加强市场管治,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路工程建设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大路工程分包实行统一管治、分级负责。第四条鼓舞大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需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其次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大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路工

2、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大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第七条发包人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合同商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平安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准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简

3、单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平安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需是本单位人员。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阅历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

4、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爱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需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平安、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平安、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

5、施全过程管理,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合同商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担当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平安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把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第五章行为管理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大路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

6、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大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十八条依据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

7、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选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选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选购时,必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次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供应履约担保。分包人供应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供应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供应。其次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由于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其

8、次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方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赐予通报批判、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惩罚。其次十四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

9、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本方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大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托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方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托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方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本方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方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方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其次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其次十六条承包人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担当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其次十七条本方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21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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