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合同范本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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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居间合同范本5篇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效劳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时机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下面是关于居间合同范本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那么,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厂区建设工程工程(以下称该工程工程),推荐给甲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工程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该工程工程的分包施工合同,取得施工权。 1.2“居间成功”是指完本钱工程

2、工程与总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即视为全部完成居间效劳委托事项。甲方未签定分包合同,取得实质性施工权,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工程前期工作的主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效劳,开展对业主方和总承包方进行有效的协调,并促成甲方取得工程施工分包权。 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工程重要信息的真实可靠,最终促成甲方能够如约进场进行实质性施工。否那么,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居间效劳不成功,甲方不予支付任何居间报酬。 2.3乙方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老实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各项工程争取的前期系列工作。为甲方协调争取并达成施工合同后,乙方仍有义务协助

3、甲方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3.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各类资金的筹措,并做好签定合同前系列需要的手续准备。 3.2如果居间成功,那么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总包单位所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3如果居间成功,那么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上述所列的四位居间人分别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成功,委托人应当按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甲方完成签订该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并顺利的按施工分包合同约

4、定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开工后,收到工程预付款时本合同立即生效,反之那么无效自动终止该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如下方式支付居间效劳费: 4.1本工程居间费用为工程造价(剔除建设单位直供材料价格,指定材料价格及指定专业分包造价)金额%(税后)作为酬金。甲方应无条件地按照事 先约定的效劳费标准,即工程签定的合同工程量万元的%计万元(税后),作为中介人的效劳报酬。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后,假设有明显差异,最后一期居间效劳报酬支付时进行相应调整。多还少补。 4.2本合同签字生效成立后,甲方在与业主方或总包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后,在第一次业主支付工程预付款同时交割50%居间效劳费,计万元;工程进行到按照合同工期一

5、半时间即开工令签发开始计算为第二次兑付日,兑付第二笔25%的居间效劳费,计万元;当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兑现最后25%的居间效劳费,计万元(按工程审结价进行调整后支付)。 4.3甲方按照以下支付分流表金额分配,可以现金或者银行本票形式进行分别支付。居间效劳费支付分流表: 五、特别约定 5.1甲方取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后,假设恶意逃避或成心拖延支付,自愿接受以下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冻结甲方公司的银行帐户及资金,采取停止工程施工等措施;本承诺书自动转为甲方公司欠居间人效劳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居间人效劳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滞纳金;按中介居间人效劳费总额的二倍收取罚金;

6、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当。 5.2居间效劳成功完成后,在工程建设期间,假设业主方、总包方与甲方发生实施过程中一切执行纠纷或资金纠纷,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承当任何责任,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由甲方全部承当。 5.3本合同书为不可撤消、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甲方其他相关义务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甲方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人代表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次效劳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都具有同等效力。 六、保密事项 6.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任

7、何一方以任何形式泄露本合同内容,由泄密方承当一切后果。 6.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那么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后续居间报酬。 七、合同终止 7.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7.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7.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工程合同签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当地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事项 9.1本合同一式六份份,甲方一份,乙方

8、每个居间人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间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效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市区(县)路弄号室共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权属为,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其他情况。 委托人乙对该

9、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本钱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总价款/月租金计)%,具体数额为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效劳所需本钱计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本钱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

10、房地产(总价款/月租金计)%,具体数额为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效劳所需本钱计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本钱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以下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币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币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

11、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当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当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12、(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计币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第()项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甲: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于: 委托人乙:(名字/名称)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 住/

13、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于: 居间方:(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于: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间方买入或承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效劳,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委托人报告

14、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效劳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效劳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甲应当充分了解居间方提供居间效劳的有关效劳范围、内容,以及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并仔细查阅居间方提供的书面告知资料及向居间方真实告知委托的房地产情况,委托人乙应当实地勘查居间方提供的房地产及了解各项效劳内容。 五、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居间方提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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