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再保险合同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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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那么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再保险合同的完善作者:_单位: _ : _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那么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保险业实行,这是保险业会计核算的重大转折,是我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趋同性重要步骤的表达,其公布实施,为保险公司进一步标准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根底。本文从新准那么对保险业的影响谈起,对准那么再保险合同准那么有待完善的地方,提出粗浅的认识。 中经评论北京2006年国家财政部公布了39项会计准那么,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公布的准那么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那么,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

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那么再保险合同?等准那么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那么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标准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 新会计准那么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标准,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局部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当赔偿或给

3、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效劳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本钱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工程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那么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那么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那么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确实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标准,表达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标准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

4、以本钱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方案、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表达了与国际会计准那么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 新会计准那么表达了与国际会计准那么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效劳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那么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那么。新准那么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根底,提高我国保

5、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那么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在新会计准那么公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那么,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那么类似国际会计准那么。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拟。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

6、的原那么,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那么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标准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那么保险合同准那么解读 在新会计准那么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那么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那么?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那么?,这两个准那么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那么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当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那么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根底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当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

7、,准那么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那么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那么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当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那么的范围内,而

8、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那么范围之外,以22号准那么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标准。 二新准那么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 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那么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当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那么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那么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

9、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那么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确实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那么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工程;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

10、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那么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那么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方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

11、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那么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当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那么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方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缺乏时,要提取保费缺乏准备金。 六新准那么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 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

12、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那么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那么 准那么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

13、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工程。 八新准那么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 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同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肘,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那么保险合同准那么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那么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

14、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本钱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那么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那么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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