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日本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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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欷47 載 zmlzomoz “即职匸摘要婚俗作为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的体现,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色。所谓婚俗,简言之就是男女双 方在互相结合、组建家庭中的习俗。它不仅包括成亲阶段,而且包括完婚前的准备阶段和完婚 后的表现阶段,是一种能够贯穿人生全过程的重要习俗,因而一直以来备受人们重视。谈及古代日本社会的婚俗,主要流行访妻婚,从 3 世纪的大和时代开始,直到 14 世纪为 止日本流行的是走婚,即妻访婚。这一婚姻形态是当时最普遍的婚姻形态,但并不是唯一的。 在妻访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男方居住在女方家的婚姻妻方居住婚。到了 11 世纪,妻 方居住婚得到空前发展。到 11 、12 世纪,新处居住婚已流

2、行于平安时代的贵族社会中。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古代日本的访妻婚以及之后出现的妻方居住婚、新处居住婚。 关键词:访妻婚 ;婚姻形态;妻方居住婚;新处居住婚第一章 访妻婚综合摩尔根和恩格斯等关于人类婚姻发展经历了历史的研究成果,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原 始杂婚、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这样几种顺序相承的婚姻形 态1。而且,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婚姻形态反应了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 应。前四种婚制的。姻形态与前阶级社会相适应,而进入阶级社会后的婚姻形态则是专偶制的。 但是在某些地区、某种历史条件下有可能发生变异,变异的原因在于收到某种外来因素的影响, 而中断了自身自

3、然演进的历史过程。因此,原生形态的文明与外来文明杂合在一起,从而出现 变异。在亚洲先进文明的影响之下,日本在母系氏族社会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鉴于此特征,并使 两者杂糅在一起,其婚姻形态也呈现出错综复杂、别具一格的色彩。访妻婚男女双方只是暮和朝离的不稳定的两性关系,相互间不需要信守婚姻的誓约,也无 需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在这种婚姻中女性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在婚姻生活方面拥有与 男性一样的婚姻选择权与自主权,这是古代日本女尊男卑的社会现实的一种反应。她们与娘家 关系的密切程度甚于夫妻关系,夫妻之间还没有形成支配与隶属关系,血缘关系重于婚姻关系。访妻在日语中称“妻问”,“问”有访、问之意,即指男女

4、双方结婚后并不同居,而是各居 母家,过婚姻生活则是通过男到女方家造访来实现,或短期居住,或暮和朝离,因此称之为“访 妻婚”。访妻婚在民间以自由恋爱缔结婚姻,求婚时男性会在女家窗户大并唱求婚歌,女性会唱答歌, 这种方式称为“歌垣”,若女子答允,则会留男子过夜,称为“夜这”。在贵族阶层,由于政治婚姻盛行,当时贵族女性又绝少出门,很难与同龄男子有近距离接 触,即使是自由恋爱,也是通过较为间接的形式建立关系,因此贵族访妻婚的缔结形式亦与民 间有所差异。贵族男女的恋爱通常是男性听闻某女子才貌出众,或偶尔于窥得女子容颜。男子 对一个女子有意时,会作和歌传情,女子收信后会由侍候她的女房代笔回信。如郎有情、妾

5、有意 的话,不久女子就会亲笔回信给追求者,然后双方赠答和歌维系感情。一段时间男性便到女性 家拜访,近侍女房会引导男性与主子会面,但女子不会直接露面,而是要坐于御帘之中,置身 几帐、屏风等的阴影之下,并以扇子将容貌隐藏起来只能。男子凭所听到衣襟摩挲的声音和所闻 到的清幽香气来产生对女方的幻想,从而对女方有更诚挚的爱慕。等女方父兄调查过男方家庭 背景,再代女方拒绝或同意结婚。1 摩尔根,古代社会访妻婚使男女交往与婚姻比较自由,而且已婚男女也可与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往来,婚外恋不受 非议。当时人们并没有贞洁观意识,解除婚约与缔结婚姻是双方男女的自由,丈夫不再来访,妻子不 再迎丈夫入门,都表明婚姻的终结

6、。这种婚俗表现为婚姻生活中的主体双方处于一种松散结合的关系, 甚至可以说是若即若离。男子晚上到女家宿夜,翌日清晨便匆匆离去,相互间并不需要信守婚姻的誓 约,也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并不稳定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很容易分手,甚至一面 保持夫妻关系,一面另结新欢,这实际上还有群婚杂交的残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平安时代末期这种婚姻也发生了变化,夫妻同居逐渐出现, 但在日本社会,尤其是贵族社会访妻婚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纳起来,此时访妻婚有以下 特点:第一, 在形式上婚姻仍然以女性为主体,这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并不同居,而是各自居 住在自己的家中,不过,平安时代贵族男子婚后亦可有

7、自己的私邸,婚姻生活 是由男子到女家造访实现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婚姻仍然采取暮和朝离的方式。第二, 男子在正式婚姻之外,与若干女子保持性交关系。当然这种关系一般也是通过走 婚的形式实现的。第三, 凡是容貌秀美才华出众的女子,往往成为众多男子的追求目标,趋之若鹜。源 氏物语中,关于源氏品性的描述,很能反映当时的这一风习:(对于女子) 虽未谋面,但只要声明在外,便成为追求目标。第四, 婚姻服从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访妻婚制早期虽然已存在以政治为目的的联姻手段,但由于是访妻婚在社会中的普遍性,是大多数男女还能在两情相悦的前提下结合在一起。到了平安时代的贵族们将婚姻视作争夺权力的的工具,而女性便不幸成

8、为这种斗争的牺牲品。贵族们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女儿送入宫中邀宠,从而在权势之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退而求其次,也要攀上高枝,托庇于有权有势的王公大臣,最低标准也要求门当户对。在古代日本的道德观点中,爱情和婚姻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情。个人的感情是无足轻重的,有时甚至和家族利益相对抗,那么就必须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放弃爱情,否则就要被家族、社会这个庞大的机器碾得粉碎。这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婚姻制度建立起来了可是婚姻是不自主的,中国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悲剧,欧洲 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悲剧,在日本古代社会也在一幕幕的重演,而且其严酷和悲 惨程度比中国和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第五, 同宗同姓通婚、异倍近

9、亲通婚成为普遍现象。在这种婚姻形式下,人们对血缘关 系的认识和理解是模糊和片面的,只有女方一边的家庭成员才有亲缘关系的认 同感。这就是导致古代日本人相当程度的近亲结婚乃至兄妹通婚,因为在当时 只是同母的兄弟姐妹不得通婚。日本日本第19 代允恭天皇死后,按规定由皇 太子木梨之轻皇子继承皇位,但他在即位之前就爱上了同母妹妹轻大郎女,并 与她私通,在夜深人静之时“走访”了他的妹妹,古事记说朝廷百官和天 下人民都因此背弃了轻皇子,归附了他的兄弟穴穗皇子。太子的浪漫爱情让弟 弟捡了个便宜,弟弟正好可以有借口兴师夺位轻太子被流放到伊豫汤地方,轻 大郎女不堪忍受对哥哥轻太子的恋情,终于偷偷追随轻太子去了伊豫

10、国。这么 相互作歌安慰之后,两人就一起自杀殉情了。至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 婚配,并不受禁止,更不被视为乱伦之举,即如日本第30 代天皇敏达天皇所 选的皇后正是他同父异母的妹妹;大宝律令2和养老律令3的主要制定 者藤原不比所娶得也是他同父异母的妹妹五百重娘。日本皇室除了这样的姐弟 恋、兄妹恋之外,还有不少的姑侄婚或者叔侄女婚。例如第20 代安康天皇在 安康元年(454 年)春二月,为大泊濑皇子(后来的雄略天皇)娶亲,他想聘娶的是 大草香皇子的妹妹幡棱皇女。根据日本书纪所载,安康天皇和雄略天皇的 父亲允恭天皇是仁德天皇的第五子,即大草香皇子的异母弟弟。仁德天皇妃日 向发长媛生有大草香皇子、幡

11、棱皇女二人。因此幡棱皇女论辈份是后来成为第 22 代雄略天皇的大泊濑皇子的姑姑。之后,安康天皇又娶了自己的婶娘。这种 婚姻亦为近亲通婚。人们从无数事实中认识到血缘关系近的男女结婚,后代死亡率高,常出现痴呆、 畸形和遗传病,这是因为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哪里获得了较多的相同 基因,很容使对后代不利的有害基因相遇和集体(遗传学上叫做纯和),从而 加重了有害基因对子代的危害程度,所以容易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 但这明显存在着概率问题,第33 代推古朝的执政者圣德太子(576-622)是第 31 代用明与穴穗部王女的长子,其母是苏我马子的女儿,他的父母都有着苏我 王的血统是近亲结婚,但生下的圣德太子

12、则聪明无比。22公元7 0 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大宝律令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内容体系: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3养老律令律令各 10卷。律为刑法,令为行政法规。由十卷十二篇的 律与十卷三十篇的令组成。自天平宝字 1年(757 年)开始施行(时孝谦天皇在位),废止于明治维新,期间大约是 1100 年;也是日本史上历史最长的明文法令。律令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意义近似宪法。至此日本已成为封建法制较完

13、备的国家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王族近亲通婚有其特殊性,为了防止“通过妇女途径又出来 一个家系,极力提高自己的地位,甚至引起皇权的不安”古代日本曾有“长辈 为皇兄的女子,不出四代的必须嫁给皇族成员的规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当时日本社会的婚姻状况。但当时整个社会基本保持了母系氏族外婚制的原 则,上述通婚现象普遍存在。第六, 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子关系是亲子关系的基础的观念及其基于这种观念的父系血缘观已经明确,父亲对子女负有权利与义务。在日本,氏是父系的,所以姓是 父系的,但家是母系的,亲戚感情也是母系的。其血缘观是以母亲而不是以父 亲为中心的。同父异母的兄妹、因被看做是别人,不是同一个家族的人,因此

14、互相之间允许结婚。同母异父的兄妹、姐弟之间是被严禁结婚的。第二章 妻方居住婚在访妻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男方居住在女方父母家的婚姻妻方居住婚。到 11 世 纪,妻方居住婚得到了空前发现。男女结婚同住后,女方父母就把房子传给他们,自己搬居他处的妻方居住婚,已经很普遍, 但他们的婚姻形态不一定自始至终都属于妻方居住婚,有的是一开始属于访妻婚,到一定时候才 发展成为妻方居住婚。女方父母在搬居他处时,会把未婚的子女一起带走,另外的女儿与长女一样过妻方居住婚的 生活,新婚夫妇与女方父母同住一段时间后,女方父母就把房子留给他们,自己搬到别处居住。 待到后一个女儿结婚后,女方父母又把同住的房子留下,自己

15、再搬到别的房子居住。新婚夫妇的 住房由女方父母提供,这就是当时贵族社会流行的婚姻居住形式妻方居住。虽然婚后男方居住在女方家里,却没有改姓,而且继续保持着自己氏的成员权,世袭着自己 氏的官位、爵位,没有成为岳父家的继承人。平安时代后父系继承制首先在贵族社会确立,对官 位、爵位及财产在内的家业由男子世袭继承的倾向越来越强。平安时代的妻方居住婚不同于镰仓 时代开始的婿养子。婿养子一旦成为养子,就改姓养父的姓,到结婚年龄就与养父的女儿结婚并 承担起延续家系及发展家业的责任,所以,平安时代的妻方居住婚的存在并不是以续家为目的的 而只是当时贵族社会普遍流行的一种婚姻形态。不管岳父有没有儿子,婿都保持着自己

16、的姓住在 岳父家。统治阶级的利用政策,是妻方居住婚长期存在的政治原因。由于贵族阶级与统治阶级的特殊 关系,很多贵族阶级内部的婚姻都或多或少带有政治色彩,通过婚姻手段达到政治联盟的目的, 或服从对方或向对方称臣,妇女在生产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是妻方居住婚长期存在的经济原因。在原始社会,女性被视为丰产的象征,是人们得以生存的力量之源。进入阶级社一般会后,女性虽然不再像原始社会那样受到广泛的崇拜,但在生产中仍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家务、养育子女等主要依靠女性,女性在生产和家庭中有着显而易见的重要作用。一般家庭都不愿轻易失去这一宝贵的劳动力,所 以妻方居住婚得以长期存在。第三章 新处居住婚到 11 、12 世纪,新处居住婚已流行于平安时代的贵族社会中。平安时代贵族社会的新处居住婚大 致可以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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