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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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将制定合同的内在意思通过一定的表达于外部。要约构成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申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要约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邀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能撤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

2、约束力):在要约期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疏导一定限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失效: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称为承诺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构成的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3、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要约人作出。有限定期限的承诺要在限定期限内到达。没限定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承诺,要约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承诺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能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可以撤销,只能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合同的成立:成立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

4、时间。(合同书:签字盖章时间;信件、数据电文: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时间是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低点为成立地点。(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点地;没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另有约定,按其约定)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获证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任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国家订货或者指令性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代位权: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5、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

6、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

7、,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表见代理构成条件: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例:甲为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实施民事行为,甲知道该事项并不作否认表示的,乙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

8、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合同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可以通过约定或协议使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分立合并、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9、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时恩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10、为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定式、定型化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对其有利的条款,而让对方承担不利的条款。合同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无效以及免责条款规定的,此条款无效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加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生效后产生的一种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

11、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债务转移(实例)问:老张欠我的钱未还,我欠老李的钱未还,欠款的金额都是三万。我可以把我的债务转给老张吗?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答:可以。1、双方债权都已到期。2、需要你的债权人老李同意。3、通知你的债务人老张。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抗合同另一方的请求权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时人互负债务,有

12、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旅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无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13、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代表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撤销合同:合同订立时有效,当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可以溯及合同订立时,合同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同,

14、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规定,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侵害了私人的利益的一方以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享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毁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合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是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15、,应当既是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不全部、延迟履行)特征: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据民法所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平等、任意和补偿等特点。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否定。合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不主观上的过错。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要当事人提出,违约人就必须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可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并用,具体形式如下: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之一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要求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或者报酬,这些主要针对合同履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而定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违约人如果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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