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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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1开学伊始,为进一步规范午托部管理,确保入托学生的健康和安全,3月15日下午,索河西街小学成立以马丛敏校长为组长的检查组对学校周边的午托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组对各个午托机构的卫生条件、安全设施、辅导学生和有无住宿生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况,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根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组提出了几点要求:各午托部食堂管理要统一规范,建立健全食堂及集体用餐管理制度;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午托部要定期检查水电、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照明线路、灯具齐全完好等。检查组重点查看

2、有无学生入住的情况,并让午托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此次检查,对西街小学周边的午托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起到了督促作用,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学生的健康与安全。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2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5月2527日,县教体、食药监、工商、发改委、公安、人社、住建、卫计委、国税、地税、广电中心、消防大队等13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城区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副县长石如意、教体局副局长樊新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检查中,检查组按照获嘉县教育培训和午托机构专项清查整顿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午托机构是否取得食品

3、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堂卫生、宿舍安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县城区共有29个午托班和38个非法培训机构(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非节假日期间无人办公),大部分午托虽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但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安防措施不健全,未安装监控设备,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午托机构住宿环境脏、乱、差,用品用具随意堆放,住宿环境阴暗潮湿,房间不利于阳光照射和通风;个别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一校多址、电线私拉乱扯、灭火器配备不足、灭火器部分压力不足,存在过期未检的情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照明应急灯。检查期间,共下达整改通知35份、停

4、办通知书5份,要求其严格按照我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以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对未如期整改到位的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将坚决予以取缔。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

5、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第五条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 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2. 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3. 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4. 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5. 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6.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

6、、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7.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8. 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9.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 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2.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3. 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4. 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5. 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7、准的要求。6.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 场所安装每100nlY面积不足的,按1001tf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2.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3. 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 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5.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

8、合相关规定。6.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7. 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8. 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9. )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 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2. 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3. 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

9、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 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2.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3. 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4. 确保学生就餐、休息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5. 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午托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6. 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午托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午托机构之前,应有

10、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1.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2.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3. 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4. 发生火灾、重大

11、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七)学生休息场所标准及基本要求1. 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2. 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3. 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4. 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5. 每个午托机构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6. 八)公

12、示要求举办者必须对以下项目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1. 举办者取得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照)2. 午托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3. 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县政府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住建、物价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日常监管。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

13、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3.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在校内对午托机构的学生数进行统计,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并加强校外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没有资质的午托机构。对在职教师进行管理,不允许在职教师组织、举办和参与午托机构的教学和管理。4.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对符合条件

14、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核发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6. 住建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7. 物价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8.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第四章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午托机构的审批条件午托机构举办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资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第八条午托机构的审批程序午托机构举

15、办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等。各审批部门在接到午托机构申请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的从业人员,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午托机构,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第十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第十一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六章责任与追究第十二条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午托机构或在午托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条明确午托机构法律责任(一)午托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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