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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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关于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 关于电梯案安全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 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

2、、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 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 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 梯安全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公安机

3、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 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 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 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4、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 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 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第八条 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 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第九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 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 平。第二

5、章 生产、经营第十条 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 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 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 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

6、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 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 手续。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第十四条 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 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 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第十五条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

7、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 售记录。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一)未经许可生产的;(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 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

8、设施工作业。 第三章 使用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所在地区 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

9、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 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 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 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 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七)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 乘客的安抚工作;(八)

11、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 24 小时专人值守;(九)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 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 保养的

12、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三)设立24 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 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 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六)至少每 15 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 记录;(七)按照委托事项对电梯进行

13、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检查记录或 者报告;(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九)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 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 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

14、落实。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 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 的相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第二十四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 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 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 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 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

15、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第二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 展电梯安全评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电梯投入使用 20xx 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

16、照 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条 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 用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产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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