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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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10183)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0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 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站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 员会下达的全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公路项目 的 设计变更。其它公路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通过竣工

2、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 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 善等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 建设资金、保护环境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 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 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活 动的管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委托机构负责。其 中,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

3、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 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 的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批准设计文件的公路 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六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 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 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四)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五)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 工程建设效益的;(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

4、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 修改完善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等须 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 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依据其实施方案对原设计进 行变更完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 (十一)款规定费用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十一)款规定费用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高速公路项目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 万元的;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

6、 过2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 单次单项费用变化)(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第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 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二条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 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的设计变更,可 实施动态设计。动态设计是根据施工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 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 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原设计的设计方法。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 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7、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 认。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设 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确认,并作出是否实施决定。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 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 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 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 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8、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 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 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 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 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不可抗力导致再次 变更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十九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完成 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高速 公路项目向

9、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递交设计变更文件,由其 组织评审;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递 交设计变更文件,由其组织评审。交通运输部批复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初审由自治区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进行 现场勘察、论证、评估、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规定上述时限内。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1. 设计变更申请公文;2.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3. 项目法人的审查意见。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 况,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意见等4.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二一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10、应在15个工作日内 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第二十二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可按规定先向项目管理权限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经项目 管理权限单位审查同意后开展设计变更,并按本办法第十 九、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批。第二十三条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工程抢险等紧急工 程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 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 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 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 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及时

11、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 整,项目法人对变更工程可按动态设计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对抢修工程和采取动态设计工程的设计变 更,项目法人应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管理权限单位抢修工程和采取动态设计工程 的设计变更应自开工之 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应附特殊地质、地形 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设计变更实施结束后1个月 内提交最终的变更设计图。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 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 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二十七条 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第

12、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 编制办法规定编制,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核 定其工程费用。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 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 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高速公路项目每半年报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备查;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每半 年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查。第三十一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 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 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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