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区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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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金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档案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科室对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强制;(三)行政检查;(四)行政确认;(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五条公示的载体

2、,局以网站为主,执法科室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第七条执法科室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局管理指导科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档案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增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第三条区档案局管理指导科负责制定档案执

3、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第四条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档案局统一组织的考试。第五条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训、补考。第六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二)档案执法工作程序;(三)档案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四)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第八条执法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

4、条例第23条规定,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第九条本制度由局管理指导科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制度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大连市金州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档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区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档案执法监督机构,对全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

5、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四)其他应检查内容。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

6、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七)文明执法情况。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五)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十条执法监督机

7、构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机构和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第十一条本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 日之日起实施。大连市金州区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区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

8、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内部的评议考核。第四条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五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评议考核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七)案卷质量情况;(八)法制学习、培

9、训情况;(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十)执法人员形象;(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第七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第九条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第十条区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执法实际,每年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标准。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

10、的方法进行。分项评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百分考核,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第十一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一)年度行政执法被评为各种法制先进的;(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第十二条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第十三条根据得

11、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二)较好:得分9094分;(三)一般:得分8089分;(四)差:得分79分以下。第十四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区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评审;(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第十五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

12、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大连市金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违

13、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的,作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第四条区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设办事机构,由区档案局管理指导科承担。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三)调查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四)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

14、导小组。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第八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四

15、)不具有或超出强制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第九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一) 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 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三)其他不作为情形。第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执法权的;(二)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第十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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