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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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金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秀刑再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金杯,绰号“恶吓”。因涉嫌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于8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12月29日作出()秀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4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金杯退出非法吸取的存款5237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月日,本院作出()秀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另行构

2、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5月9日,本院作出()秀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秀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金杯退出非法吸取的存款5237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林金杯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作出()莆刑再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月27日,福建省高档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闽刑再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本院()秀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构成合议庭,公

3、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杯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1月始,以高于同期国家金融机构的利率,向社会人员林国友、林国明、林金洪等十多人吸取存款合计530元,用于转借她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导致被吸取的公众存款2300元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应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林金杯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金杯辩称: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所借款项利率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也没有赚取利息差,不能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1月至1月,被告人林金杯以支付15%-2.5%不等月息的措施,向林世

4、荣、黄鸿恩、陈琴英等人借款,合计33210元。其中,1月17日向林世荣借款5000元,商定月息2%;同年3月日向黄鸿恩借款4万元,商定每月支付利息80元;同年6月2日和10月4日,分二次向陈琴英借款1万元和50800元,商定月息1.8%;同年8月4日、8月9日、8月21日、1月日、1月2日和1月19日,分别向林国明借款700元、2300元、23000元、100元、600元及590元,商定月息1.%;同年8月20日、27日,二次各向林益凤借款5000元,商定月息%;同年9月7日、25日,二次向林国友借款500元和1万元,商定月息.8;同年11月29日向林金洪借款50元,商定月息.%;同年12月日

5、向林燕飞借款5万元,商定月息1.8;同年月1日向林金桂借款51000元,商定月息2.%;月30日向林建通借款184元,商定月息.5%。因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被部分拖欠、出借资金部分无法收回等因素,被告人林金杯除支付黄鸿恩三个月利息、于3月28日归还林建通借款1840元、于4月10日归还林燕飞借款5万元外,其他借款本息均未归还。4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林金杯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备案侦查。月24日,被告人林金杯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林金杯的供述,证明其为了承包工程、盐场以及出借给她人等以支付1.%3不等月息的方式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人借款,由于其出借给许清平、蔡

6、文栋、林玉泉等人的借款未能收回而无法归还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人所借的款项。 2、林世荣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其与被告人林金杯系同窗关系;被告林金杯承包过工程、盐场,也有在村里吸取村民的存款,放贷给她人;1月17日,其将00元钞票存在被告人林金杯处,月息商定为2%;被告人林金杯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3、黄鸿恩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人林金杯曾承包工程、盐场、和她人合办鞋厂;1月初,被告人林金杯找到其住处,称工程款被拖欠,而承包东峤盐场需要资金周转,规定借款数万元;其向银行贷款万元后于月7日借给被告人林金杯4万元,商定按月付息0元,后被

7、告人林金杯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其他本息经催讨仍未归还。、陈琴英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其原系莆田盐场职工,于6月29日通过邻居林建通结识了被告人林金杯,林金杯称承包工程需要资金,规定借款,其就取了1万元拿到林金杯家借给林金杯,月息商定为1.8%;10月4日,被告人林金杯到其家里,称承包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规定再借款,其再次借给林金杯50800元,月息.%;该两笔借款本息经催讨,被告人林金杯未归还。 5、林国明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六份,证明其与被告人林金杯系朋友关系;8月至12月,被告人林金杯以承包工程为由六次向其借款合计690元,其中月21日借给林金杯的3000

8、元系其向小姨子许丽兰所借;该六笔借款月息均为.8%,经催讨,被告人林金杯未归还。 6、林益凤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其与被告林金杯系同村村民;被告人林金杯承包过工程,也有吸取村民的存款,放贷给她人;8月日,其在自己家里将钞票0元交给被告人林金杯,林金杯说月息按%计,同月27日,其又将50元存给被告人林金杯,月息同样为2%;该两笔借款被告人林金杯经催讨未归还。 7、林国友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其与被告人林金杯系同村村民;被告人林金杯有吸取存款;月7日和2日,其两次将5000元和1万元存在被告人林金杯处,月息均为.%;该两笔借款被告人林金杯分文未还。 8、

9、林金洪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其与被告人林金杯存在亲戚关系;被告人林金杯曾搞过工程,也有向部分群众借钱,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搞工程,也有小部分转借给她人;被告人林金杯常常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金额总计26万元左右,月息一般为1%、1.5%,所借款项重要用于搞工程和承包盐场,其中,11月29日,被告人林金杯向其借款0元,月息.5,经其于月28日催讨未还;其他借款被告人林金杯也分文未还。9、林燕飞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其与被告人林金杯系同村村民;被告人林金杯曾承包工程、办过鞋厂,也曾向其借款,但均有归还本息;,被告人林金杯称自己资金紧张,其于12月4日借给

10、被告人林金杯5万元,月息1.8%。 10、林金桂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其因据说被告人林金杯有吸取存款且利息较高,就于12月17日将1000元存在被告人林金杯处,月息25%。0月8日,其向被告人林金杯催讨,被告人林金杯以缺少资金为由未还。 11、林建通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其与被告人林金杯系远房亲戚,近年前就互相借钱;被告人林金杯承包过工程、盐场;1月3日,被告人林金杯找到其家里,规定借款,其爱人就借给被告人林金杯18元,月息15%,经催讨,被告人林金杯未归还。 2、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林金杯因经商缺少资金,

11、多次向林国辉借款,0月30日经结算被告人林金杯计欠林国辉13080元,商定月息2.。3、林晓阳出具给被告人林金杯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人林金杯于4月1日出借给林晓阳124元,月息2%。14、林文金出具给被告人林金杯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人林金杯于9月29日出借给林文金200元,月息.%。 15、林玉泉出具给被告人林金杯的借条三份,证明被告人林金杯于0月16日分三笔出借给林玉泉合计85万元,月息1.5%。16、林文珍出具给被告人林金杯的欠条二份,证明其尚欠被告人林金杯50万元,并于1月0日向被告人林金杯出具欠条二份,欠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5万元,商定月息2。 、福建省高档人民法院()闽民终字第9号民

12、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林金杯与许清平自199年起多次发生借贷关系,截止1月31日许清平尚欠被告人林金杯借款本金320元及利息万元。 18、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莆中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林金杯于995-1996年间替蔡文栋垫资以及借款给蔡文栋合计29万元,被蔡文栋拖欠。9、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林金杯曾承包该村修复海堤砌坡工程,该村尚拖欠被告人林金杯工程款。 2、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霞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林金杯曾在该村承包盐场,但该村未欠被告人林金杯任何债务。 1、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阐明以及付款材料,证明莆田县东峤建

13、筑工程公司的林金杯施工队曾施工红屿垦区砌坡工程和笏埭公路工程,工程款被东峤镇人民政府拖欠。 22、抓获通过,证明被告人林金杯于8月24日被抓获。 2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金杯的身份状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1月始向十多人吸取存款合计93100元,其中涉及向林秋英吸取存款5万元、向林玉泉(松)吸取存款6000元,但根据林秋英的陈述,其将5万元寄存在被告人林金杯处的时间是997年,而并非被告人林金杯出具借条的9月24日;根据林玉泉(松)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给林玉泉(松)的欠条,林玉泉(松)将600元钱交给被告人林金杯的时间是年11月2日。该两笔款项由于发生时间不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

14、罪时间段内,应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以林金洪的陈述和被告人林金杯出具的金额为00元的条据指控被告人林金杯于11月13日向林金洪吸取存款2500元,但该条据并未叙明是借条,而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兹欠林金洪钞票贰拾万伍仟元,本人乐意用厝给金洪抵押”以及被告人林金杯在该条据上注明的“此条据系是乐意作为厝第三层给金洪抵押作用,并交给第三层锁匙,此条并非是借条”,该条据应认定为欠条而非借条,虽然出具时间11月13日是在指控的犯罪时间之内,但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的实际发生时间也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之内。并且,林金洪陈述称被告人林金杯“一般以每月1分、.5分的利息向我借的钱,具体要以借条为准”,但上述条据没有商

15、定利息,不能排除所欠款项2000元涉及被告人林金杯应付利息的也许性,无法将之所有认定为本金。此外,林金洪陈述中明确表达“林金杯向我借的钱重要拿去搞工程和承包盐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于11月1日向林金洪吸取存款250元,本院不予认定。 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林金杯向林金洪吸取存款00元以及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林国明、林益凤、林国友、林燕飞、林金桂、林建通等其她9人吸取存款327100元。一方面,从借款对象来看,第一,人数相对较少,仅为10人;第二,范畴较小且相对特定。林国明、林金洪、林益凤系同村村民,其中林国明又系朋友关系、林金洪又系亲戚关系;林国友、林金桂、林世荣、林燕飞系邻村村民,其中林世荣又系同窗关系、林燕飞原先多次借款给被告人林金杯;林建通系被告人林金杯远房亲戚,近年前就互相借款;黄鸿恩系向银行贷款后借给被告人林金杯;另一借款对象陈琴英虽然自称本来不结识被告人林金杯,但其原系莆田盐场职工,与林建通系同事关系,通过林建通简介结识了被告人林金杯。因此从借款对象看,不应觉得被告人林金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另一方面,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林金杯并未积极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她人把钱寄存在其处,黄鸿恩、陈琴英、林国明、林燕飞、林建通、林金洪都是基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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