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练习生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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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练习生合作合同甲方(经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练习生):艺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培训及 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整体安利F1. 整体安排1.1 .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具有演艺领域的发展潜质;甲方同意对乙 方进行培训,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合作。1.2. 双方按“培训期+演艺期”两个阶段进行合作。1.3. 培训期1.3.1. 期限:24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3.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表现最终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培训期最多延长1 年。1.3.3. 培训期内,甲方作为乙

2、方独家经纪公司负责乙方培训事宜以及适当的乙方演 艺活动安排;乙方为发展未来演艺事业,同意服从甲方针对练习生的统一管理安排 及各项具体培训计划。1.4 .正式出道1.4.1. 正式出道:指满足培训时长或满足甲方确定的出道标准(见附件:出道标 准)后,乙方通过甲方最终培训考核后确定进入演艺期。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之 日起为准。1.4.2. 培训期内以及培训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甲方如认为乙方无法满足正式出道 条件的,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5. 演艺期1.5.1. 期限:4年,自正式出道之日起算。1.5.2. 演艺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公司全面负责乙方演艺活动的洽谈、确定 及

3、开展。1.6 .经纪权利说明1.6.1. 乙方演艺活动:是指乙方的全部的、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 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歌唱、 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视频、直播、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 像、录音、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多媒体及平台 等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1.6.2. 独家经纪公司:即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 展开合作。1.6.3.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2. 培训期整体安排2.1

4、 .培训期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同意参与甲方安排的全部培训内容及培训 考核,服从甲方日常培训安排与管理。2.2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培训及专项培训,乙方认可,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具体调整 实际培训频次及培训内容。2.2.1. 基础培训甲方应提供的基础培训内容包括唱歌、舞蹈、语言、表演、文化礼仪、个人训练。2.2.2. 专项培训甲方应提供的专项培训包括乐曲制作、语言表达、舞台表现、媒体应对等。专项培 训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及特质安排一项或多项。2.3. 培训考核培训期内,乙方应按约定参加日常培训考核及最终培训考核。2.3.1. 日常培训考核2.3.1.1 .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周/月

5、/季度培训考核为日常培训考核,具体考核日期由 甲方通知确定,甲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乙方评级及是否晋升。2.3.1.2 .日常培训考核结果连续三次未达标或累计三次考核结果为最后一名的,甲 方可选择淘汰乙方,甲方选择淘汰乙方的,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3.2. 最终培训考核2.3.2.1 .甲方在年度或计划选择练习生出道前安排的培训考核为最终培训考核。2.3.2.2. 最终培训考核不通过的,甲方可延长乙方培训期,但培训期最多延长1年,培训期届满前,最终培训考核仍不通过,甲方可选择淘汰乙方,甲方选择淘汰 乙方的,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4 .日常培训安排及管理2.4.1. 培训时间:(

6、1)高中阶段平时每日不低于3小时培训时长;周末两日不低于7小时培训时长;(2)大学阶段每周不低于20小时培训时长。2.4.2. 双方对培训时间有专门约定的,按专门约定处理。2.4.3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练习生管理制度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2.4.4 .甲方有权根据培训管理的需要适当修订、补充练习生管理制度,向乙方发布 后,乙方即应予以遵守。3. 正式出道安排3.1 .乙方认可,在通过甲方最终培训考核后,将以个人形式或组合形式出道。3.2. 若乙方最终以组合方式作为组合成员出道的,应遵守以下约定:3.2.1. 乙方若作为甲方策划的组合成员从事演艺活动,甲方有权利用该组合的名称、写真、肖像、笔迹

7、及其他能够体现组合同一性的一切方面进行商标、设计或其 他类似知识产权的开发,并有权以甲方名义在国内外申请、备案。3.2.2 .甲方永久拥有组合名称及组合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合作期限届满后,未经 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曾经的组合名称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部或 一部分。3.2.3 .乙方不得作出对该组合或该组合其他成员的名誉、信用或其他公众评价有不 良影响的行为。3.2.4 .乙方确认正式出道后,甲方可视需要为乙方成立个人工作室。4. 演艺期整体安利E4.1 .乙方如正式出道确定进入演艺期,甲方可根据需要在本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另外 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或经纪合约,乙方应配合签署工作。4.2.

8、 演艺期内,甲方继续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全约经纪公司,甲方承诺通过多元化 的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形式)宣传和推广乙 方及其作品,以帮助乙方提升人气和收益。第二部分补助与收益分成5. 培训期补助及收益分成5.1 .生活费补助5.1.1. 培训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补助。5.1.2. 补助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伍千元(5000元)。5.1.3 .该补助将在乙方正式出道后,以从乙方演艺活动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方式 返还甲方。5.2 .培训期其他待遇5.2.1. 培训补助:由甲方为乙方安排培训课程,课程费用由甲方承担。5.2.2. 住宿补助:由甲方为乙方安排固定

9、住处,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5.2.3. 饮食补助:由甲方为乙方安排固定三餐,三餐费用由甲方承担。5.3 .培训期奖励甲方根据乙方全年表现视情况为乙方提供年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及金额由甲方决 定并根据甲方具体制度执行。5.4.培训期收益因甲方培训期投入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在培训期内乙方不分成任何演艺活动收益, 乙方在培训期内的全部演艺活动收益归甲方所有,视为对培训期成本的部分填补。6. 演艺期收益分成6.1. 演艺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演艺活动收益分成。乙方演艺活动收益分成二(演艺活动总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6.1.1. 演艺活动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所进行

10、的各项合作、活动、与第三方合同的签署 及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收益实际产生于本合同合作期限内或之后。(2)甲乙双方本合同合作期限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所得到的一切经 济收益,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唱片收益、演艺活动收入、其他分红 及报酬等。(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因甲方或其他关系企业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所出版、录 制或发行任何著作及作品所得,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唱片收益、演 艺活动收入、影片发行分红及其他报酬等。(4)乙方私下收受的金钱利益及有价物品,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 唱片收益、演艺活动收入、其他分红及报酬等。6.1.2. 应扣除项目包括:6

11、.1.2.1. 税负扣除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开具发票所产生的增值税税负。6.1.2.2 .具体项目推广费用扣除甲方为某个具体项目推广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在分配收益前进行扣除,但甲方为实施 本合同而产生的日常开支及为乙方所花费的日常宣传推广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不 在扣除项目之列。6.1.2.3 .因演艺活动而产生的费用扣除:相关演艺活动如与第三方协商后仍需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差旅、造型化妆、物料等 执行费用的,则由甲方负担的部分,甲方有权在分配收益前扣除。6.1.2.4 .房租、水电、置衣费用等扣除:演艺期内,乙方日常生活的房租、水电、置衣费用以及其他非演出性质的生活支出 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如有垫付

12、,甲方有权在分配收益前扣除。6.1.2.5.甲方代支付费用的扣除:因甲方协助乙方购买物品或代理支付的有关费用、手续费等应由乙方实际支付,如 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在分配收益前进行扣除。6.1.2.6 .根据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经纪费用、赔偿、违约金等(如 有)。6.1.2.7. 双方明确约定的其他应扣除项目(如有)。6.1.3 .乙方分成比例演艺期第一年内,乙方分成比例:30%。演艺期第二年内,乙方分成比例:30%。演艺期第三年内,乙方分成比例:30%。演艺期第四年及以后乙方分成比例:40%。6.2. 演艺期收益分成特别约定6.2.1. 如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与甲方旗下其他艺人组成固定或

13、临时团队,则乙方应与 其他艺人平均分配团队演艺活动的收益,此种情况下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分成比例 是指乙方所在团队全部成员的整体应得收益。乙方所在团队全部成员的内部分配比 例,在全部成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成员的贡献情况决定内部分 配比例。6.2.2 .甲方应积极、及时地收取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授权、商务活动及其他事务而 应得的收入;若第三方未及时支付,则乙方不得在甲方未获得相应收入前向甲方索 要分成。6.2.3. 若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起诉或申诉,乙方获得的损 害赔偿金额,在扣除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余 额应作为演艺活动总收益的一部

14、分。但涉及乙方人身伤害的医疗补偿性赔偿等应作 为乙方个人收入。7. 结算支付方式7.1 .结算周期: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7.2 .结算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各项收入记录表,收入记录表应载明因音乐 事务、经纪事务及本合同签署等产生的全部实际收益、乙方分成收益及各项扣除或 违约金(如有)。7.3. 若乙方对收入记录表持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收入记录表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 提出异议,并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说明及证据,一并交由甲方审核。7.4 .若乙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 议。7.5. 甲方应于每次结算完成且乙方对分成无异议后的

15、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结算款项 的支付。8.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一开户行:一9. 税务安排甲方向乙方支付日常补贴、演艺活动收益分成或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10. 社会保险、公积金安排双方确认: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第三部分其他权利安排11. 人格权及知识产权11.1. 姓名、肖像、声音11.1.1. 为有利于甲方及乙方个人的更好宣传推广,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同意在 本合同合作期限及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将自己姓名、肖像、声音的使 用、公开、维护、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由乙方全权代理及管理。11.1.2. 若甲方制作、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姓名、肖像、声音的,乙方认可 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免费使用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 产生影响或发生变化。11.1.3. 前述“姓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网名、译名、字号、 姓名简称、昵称、外文姓名等。11.1.4 .甲方有权为乙方演艺发展的需要,为乙方另行确定对外的姓名(艺名或昵称 等)。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安排保持对外姓名,并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本合同签 订时或合作期限内已确定的姓名。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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