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流计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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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物流计划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 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2.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3.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 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 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4.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 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

2、当依法经 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 递服务。5.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 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二、快递服务1.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 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2.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 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 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3.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 管理部门备案。4.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

3、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 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 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 要求给予回复。5.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 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 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 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 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6.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 员应当符合国

4、家职业标准。7.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面行为:(1)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 制寄递的物品;(2)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 权益;(3) 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志和企业标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4)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5)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8.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面行为:(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2)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三、快递安全1.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

5、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面物品禁止寄递:(1)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2)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 传品、印刷品等;(4)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 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4)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5) 流通的各种货币;(6) 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2.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 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 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 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3. 快递企业

6、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 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 当不少于1年。4.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 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 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 定。5.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 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四、监督管理1.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

7、分利用 交通运输 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2.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 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3.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 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4. 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 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 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5.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

8、 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 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 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6.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订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 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7.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8. 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

9、或变更备案。9.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 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面措 施:(1)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3)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4) 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10.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11、12.(略)13 .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4、15、16.(略)17.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1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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