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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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一、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范围及有关规定1、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 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 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2、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 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安全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和不安 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 康的总称。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 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

2、管理、 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答: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 份组成。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答:“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 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关系,实现安全生 产,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什么是“安全技术”?答:“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方法,分析事故的 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而在技术上、设 备上、个人防护

3、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3、劳动保护范围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 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4、职业卫生“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 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职业卫生:是指与工作和工作环境相关的卫生早在1950年,国际劳工 组织(I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对职业 卫生定义如下:促进和维持劳动者的身体、精神和社会

4、福利于最佳状态;预 防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有害因素危害身体 健康;使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学特征适应于职业环境,概而言之,就是要使 工作适应于人,每个人适应于自己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职业 卫生的定义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 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 措施。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其中包括 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只有创造合理的 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 面都保持健康。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

5、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 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有害因 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5、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 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6、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7、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 有自身疾病病情

6、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 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8、本质安全的定义设备、设施或生产技术工艺含有的、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 生的功能。本质安全一般包括两种安全功能:(1)失误一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受到伤害或发生其 他事故。(2)故障一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生产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时,能暂时 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这两种安全功能均是设备、设施和生产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 们的设计阶段就被考虑加入其中的。(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主体及有关法规:1、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

7、家安监总局1号令)共有6章,31条, 涵盖劳动保护生产、检验、经营、使用的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是明确了监管主体。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 经营和使用情况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二是调整了监管重点。监管重点从过去的生产环节调整到使用环节,加 强了对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三是设立了安全标志制度。明确了对29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 志管理,设置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这种管理模式 有利于管理部门监管,同时也有利于使用者辩识。四是规定了专项经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的

8、专项经费。五是规定了处罚标准。对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企业 经济处罚写进规定,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史上没有先例。2、有关规定之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 全生产培训的 经费。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就明确规

9、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 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的;(八)

10、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 为。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告 第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第 1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十个制度中就明确要求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 品。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生 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

11、用规 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 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 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 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 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

12、用品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采购和使用经过备案的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一般劳动 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告 第3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9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管 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一)未能保

13、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第二十九条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防护用品的生产或 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并予以公 告:(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 提出申请延续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经复查不合格的;(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五)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六)生产或经营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九)未能保持劳动

14、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 事故的;(十)在停业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或经营的;(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十二)其他应撤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的情形。第三十条 被撤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 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备 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第三十一条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四)无故拖延或拒绝

15、检验工作的;(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六)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七)检验有失公正的。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备案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备案。从以上法规看,可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配足配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特种必须)或行业标准;禁止配备和使用配不合格,包含过期的;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员工对劳防 护品做到“三会”:会检查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 管理制度;不得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到资质证照齐全或有备案证明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符合标准和产 品质量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违反云南省劳动防 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28、29、31条的规定;3、有关规定之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中: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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