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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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案例的法律分析袁涛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简述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即调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构成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点、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1 、主体广泛性:产权多元化及参与主体的众多。2 、权属基础性:以产权为基础,权利义务随产权的转移而转移。3 、国家干预性:依法获得产权、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物业所有人)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也是平等的市场主体。1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宪法根本

2、大法,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依据。其中关于财产权、城市管理、公民权利等条款的规定,是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依据。2 、物权法物业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支撑,其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是物业管理的法学基础。3 、物业管理条例开展物业管理的具体指导原则和规定。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开展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二、关于物业概念的分析应用(一)概念: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一个完整的物业一般包括四个构成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和建筑地块。(二)分析应用:1 、物业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客体之一,是物业管理的对象和基础。

3、、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全面地展示物业的完整内涵,真正体现物业服务的含金量。2 、物业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劳动,其劳动价值应该得到尊重和体现。案例:住户金某家中烟道堵塞两年一直未得到解决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因此起诉。诉讼中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与开发单位签订的物业交接协议,其中未涉及烟道,物业公司据此认为烟道维修不属于自身义务,要求判令金某缴纳两年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1、物业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烟道属于公用设施,物业公司应付有维修责任。2、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的物业交接协议虽没有关于烟道的内容,但法规已明确物业包括公用设施,法规的效力大于协议效力。案

4、例:某业主在参与讨论小区物业管理事务时,发表意见说:“物业管理不就是门口站站岗,小区扫扫地而已嘛,就这点事我们每户一个月还要交一百多元的物管费,是不是收费太高了?”案例分析:为什么业主会有这样的认识?物业公司如何主动让业主了解物业全部内涵和物业服务的价值所在?三、关于物权概念的分析应用(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分析运用:1 、获得物权是取得业主身份的前提条件。2 、物权的取得决定了业主权利的来源、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行使。3 、维权行动与侵权行为。案例:南昌某地产开发商,其开发的东方花园小区随着业主入住不断增多开始组织

5、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时,业主胡某等认为开发商不具业主资格,不能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而开发商认为其有资格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权利。最终开发商参加了会议并行使权利,做出了相关决议。胡某等认为开发商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违法决议。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中业主大会召开时,开发商还有部分房屋没有出售,该部分房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根据物权法的向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人就是业主,而本案中的开发商享有法律赋予的业主权利,因此开发商出席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是正当合法的。四、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个业主(即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

6、有一个建筑物时,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物业管理的法学基础(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部分构成,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基础利。业主转让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三)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自行管理即指业主不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实施管理。委托管理就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建筑区划内物业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的专业管理。相关分析:、业主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又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物业企业的管理权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授予,其行为受业主监督

7、。所以业主不能认为物业管理是物业企业强加的,物业企业也不能以“管理者”自居。2、业主按其拥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对应比例履行义务。这正是目前通常以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其承担物业服务费数额的依据。3、业主自治与业主自管。(四)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不履行共同义务。相关分析: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排他性,单个业主行使所有权有条件限制。其对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不当行使所有权时,均应承担责任。2、限制业主滥用物权,约束业主不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的应有之义

8、。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共同义务。放弃共同权利不能成为放弃共同义务的理由,这正是个别业主拒交物业服务服务理由不成立以及相关地方法规不专业不规范的理论依据。案例:孙某和张某是同事,两家是住同一层楼的对门邻居。由于设计原因,每户门前有不到两平方米的楼梯平台。张某装修时加装一铁门,将自己门前楼梯平台圈占了进来。孙某认为张某的做法虽不妨碍通行,但其无论如何不能圈占大家公摊的楼梯平台,于是通过物业公司要求其恢复原状。张某拒绝,孙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孙某胜诉,责令张某撤除增加的铁门,恢复楼梯平台原状。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孙某和张某对各自住宅套内部分

9、享有专属所有权,而对墙壁、楼梯、楼梯平台等享有共有权。相邻之间的楼梯平台属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占为己有。张某增设铁门将部分共有的楼梯平台圈为己有侵犯了孙某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案例:老张儿子为其老两口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方便老两口进出儿子为其选择了一楼,并为其缴纳了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第二年物业公司想老张收费时,老张见上面有电梯费,于是以自己住在一楼没使用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物业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未果,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结果:经法院调解,老张和物业公司达成了协议,补缴了该部分欠缴的费用。案例分析: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

10、不履行义务。”本案中一楼的业主是否应缴纳电梯费,实质问题是小区公用设施的分摊问题。首先,电梯从用途上看属于小区的共用设施,是小区业主共同财产,其维护应由全体小区业主来分摊费用。无论使用与否,业主都应缴纳电梯费。其次,物业公司提供的电梯运行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按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公共服务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业分析(一)专有物业和共有物业概念:1、专有物业(专有部分):业主专有使用的物业。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上述部分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衔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备设施。2、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专有

11、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场所、空间、设备、设施。如电梯、绿化带、过道、设备设施、屋顶、外墙、设备管理房等。(二)物业共有部分的特点1、对专有部分具有从属性。买了专有部分,自然就有共用部分。1 、共有部分本身不可分割,不能单独处置。2 、使用特点:不安份额使用。可先后使用,共同使用。3 、按份额承担义务:费用分担,收益分配等。(三)相关分析与应用:1、物业管理的对象共有物业和居住者的行为。2、制定管理规约的必要性及管理规约的作用。3、物业企业的管理行为属性授权管理。4、物业区也公共事务的决策规则法定比例业主及权属面积通过。5、为什么要收物业服务费?解决共有物业的管理问题,保证

12、其正常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6、专项维修资金的必要性和缴交义务。7、业主对共有物业的权利义务。案例:李刚家住某小区一楼,一天他发现自己和妻子在卧室里的生活场景被人偷拍发到了小区论坛上。经过了解,原因在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在他卧室外面的绿地上建了一座小花园,增加了花池、座椅和健身器材。正是站在花池、座椅和健身器材上,原本私密性尚可的自家卧室才能被清楚地看到。于是李刚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花池和健身器材等,并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建花园是为了丰富小区居民生活,况且也征求了其他一楼业主意见且都签字同意(当时李刚不在家,未向他征求意见)。因此,物业公司觉得李刚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才出了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13、,李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拆除花池和相关健身设施。案例分析: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七大事项。本案中变更公共绿地区域使用用途应属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应符合“双过半”条件。显然,本案中物业公司只征求了一楼业主意见是远远不够法定数量。无论物管公司处于何种目的,却是不能擅自改变小区原有规划。2、小区公共利益与业主个人利益需要得到平衡。本案中且不说物业公司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事实上确实为李刚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影响。公共利益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是法治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但是以牺牲个人的权益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显然不是现代法

14、治社会所最求的目标。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能以损害个人合法利益为前提。李刚作为小区合法业主,其居住权益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修建小花园的事项既未事先征求李刚本人同意,也不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应予撤销。六、关于物业管理(一)概念: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相关分析与应用:1、物业管理的本质通过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保障共有物业的持续运行、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延续其使用寿命。2、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人还是物物业、居住者行为3、物业服务(或管理)的行为

15、准则依法与执行合同。4、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服务需求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规则。5、物业服务的市场化特征:双向选择,等价有偿,质价相符。6、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与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后者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7、物业服务标准的合理设定杜绝不合理的高标准。(投诉率、设备完好率等)8、业主满意度履约满意度。9、对物业服务质量的重新认识高标准不等于高品质。单纯的技术高标准不一定是业主的真正需求,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案例:李某是某小区业主,其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近两百元。李某认为自己不需要接受相应的物业服务,逐向物业公司提出以放弃物业服

16、务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管公司不同意其请求,李某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主管部门意见:李某的想法是不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说服李某放弃不正确的做法。案例分析:1、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因此双方对合同均负有诚实信用、忠实履行的义务。2、依照合同接受物业服务是业主的一项权利。从民事权利的性质来讲,权利人可以放弃。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力不仅是个人的权利,而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物业服务具有集体公益性,业主不能以放弃自己对公益的享有而不履行的自己的公益义务。案例:2003年除夕,业主高文的儿子高天与同伴在小区放鞭炮,两次将鞭炮塞入一污水井。井盖被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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