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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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最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爱护。第三条、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第五条、公司依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 机构。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 算。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一)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二)乙方: ;身份证

2、号码: ;地址: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共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要求,订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当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

3、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隐秘;(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进 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宅;(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 资比例如下: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

4、册资金%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金%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打算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酬劳 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

5、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状况千差万别,假如由于某些特别状况不能完全根 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别,比如各占 50%将导 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假如有这些状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 商定不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给予某些特定股东特殊表决权,或 者在

6、无法表决时根据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打算。比如在章程中商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 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一般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 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 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 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开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 章程中给予符合肯定条

7、件的股东,在特别状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 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假如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 责时,持有公司 10%(比例可以依据公司详细状况酌定)以上的股东, 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与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别 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以书 面方式或

8、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托付代理 人参与。一般状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分之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 且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打算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 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

9、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打算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打算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依据本章程规

10、定的事项所作的打 算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 并依据公司状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 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11、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供应担保。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 的,全部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风险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害公司与股 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担当赔偿责任,但详细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 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2、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害公司与股东 合法权益,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 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担 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 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监事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 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 理及财务负责

13、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订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 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第三十六条、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一)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

14、百分之五十 后,可不再提取。(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三)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 利润,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安排。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 利。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第四十二条、在法律

15、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消失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 行登记。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四十八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出资 比例安排给股东。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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