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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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1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担当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担当的条件。当事人还可依据托付事务的性质和要求,就不行抗力和免责事由等事项作出约定。托付合同的托付人、受托人有下述损害赔偿责任。(一)托付人的主要损害赔偿责任(1)因托付人指示不当致使受托人受损失,托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托付第三人处理托付 事务并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2)托付事务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托付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托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2、。(3)托付人自身没有过错,受托人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而不能或不应负赔偿责任时,受托人只能恳求托付人予以赔偿。(4)在托付合同中的托付人为二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各个托付人应对受托人担当连带责任。(二)受托人的主要损害赔偿责任(1)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恳求受托人赔偿损失。(2)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恳求受托人赔偿损失。(3)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托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担当赔偿责任。但受托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可免除责任。(4)在托付事

3、务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的状况下,受托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由此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5)因托付人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实力而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尚未承受托付事务时,受托人不应结束受托事务的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托人担当赔偿责任。(6)托付合同的受托人为二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各受托人应对托付人担当连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2开发人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34条规定探讨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探讨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托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托付开发合同探讨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探讨开发人未按安排实施探讨开发工作的,

4、托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探讨开发安排并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探讨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探讨开发安排的,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探讨开发人应当返还探讨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托付人所造成的损失。2、探讨开发人将探讨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托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探讨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探讨开发工作。经托付人催告后,探讨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探讨开发工作的,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探讨开发人应当返还探讨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托付人所造成的损失。3、由于探讨开发人的过错,造成探讨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探讨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探讨开发人的过错,探讨开发工作失败的

5、,探讨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探讨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托付人违约责任托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托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托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1、托付人拖延支付探讨开发经费,造成探讨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探讨开发人不担当责任。托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探讨开发经费或者酬劳的,探讨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托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酬劳,赔偿因此给探讨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2、托付人未根据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供应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探讨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托付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托付人逾期两个月不供应技术

6、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探讨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托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探讨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3、逾期接受探讨开发成果的责任。托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探讨开发成果的,探讨开发人有权处分探讨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托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恳求托付人赔偿损失。托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一)项目名称本条款应当用简洁、规范的语言精确地表述托付开发合同中探讨开发课题的名称,从名称中能反映合同性质。如“生测室专用生物光照培育箱的开发”或“球玻面干涉仪的研制开发”,既明确了开发内容,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二)技术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本条

7、款是合同的中心条款,必需用规范、标准的语言阐述探讨开发课题所属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目标及提交探讨开发成果的方式。技术范围和对技术的详细要求要详细写明,所提交探讨开发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或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或样品、样机等设备。(三)探讨开发安排探讨开发安排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顺当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关键。根据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探讨开发安排是探讨开发方的核心义务。一般状况下,探讨开发安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探讨开发目标、现有的技术基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开发的方法、攻关目标和内容、探讨开发试验的方法、探讨开发应达到的

8、技术水平、经费预算及技术人员支配、探讨开发进度支配等事项。(四)探讨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托付开发合同中托付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探讨开发经费。探讨开发经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实支付。当探讨开发经费不足时,托付人应当补充支付;探讨开发经费剩余时,探讨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二是包干运用。结余的经费归探讨开发人全部,不足的经费由探讨开发人自行解决。如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一般应按包干运用处理。(五)利用探讨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履行合同购置的珍贵设备和仪器的产权。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凡探讨开发经费实行按实支付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应

9、当返还托付人;探讨开发经费实行包干运用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归探讨开发人。(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该条款应包括托付开发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开发探讨工作的期限、供应开发探讨成果的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开发探讨工作、交付开发探讨成果等。(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第337条规定,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应将其与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区分。(八)风险责任的担当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探讨开发方在探讨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是由于现有相识水平、技术水平和

10、科学学问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导致探讨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而引起的财产责任。在风险处理上,当事人可事先约定风险责任的担当。假如事先无约定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假如当事人无补充协议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平均分担,而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详细状况,如合同标的、价款、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使合同双方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允合理的解决。在托付开发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探讨开发失败的,探讨开发方仍负有义务向托付方交付有关探讨开发数据、报告及实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在合理分担损失

11、时,这部分也应考虑进去。(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共享托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所完成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共享的原则、方法,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托付开发的成果属于托付人,也可以约定属于双方共有。(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托付开发合同中应明确验收项目的范围、各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包括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样品等是否齐备、合格;依照合同约定供应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是否合格;探讨开发成果是否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十一)酬劳的计算及其支付方式合同法第331条规定,酬劳是指探讨开发成果的运用费和探讨开发人员的工作酬劳。技术开发合同可以约定探讨开发经费的肯定比例作为酬劳,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酬劳的,可理解为酬劳

12、已包含在探讨开发经费中,从探讨开发经费的结余中支付。(十二)保密义务本条款明确是哪一方应负保密义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的期限和泄露技术隐私的责任。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技术,由有关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十三)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合同的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合同特殊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状况除外。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假如没有约定,应依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十四)争议的解决方法技

13、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假如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选定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则不得再将同一纠纷诉诸法院,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所以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是采纳仲裁或是诉讼的解决方式。(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说明为避开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歧义而引起争议,合同中应对不特定的词语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误会。合同违约责任条款3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

14、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一、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原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歼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见,不应支持。二、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简单让人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旧适用产生怀疑,下面介绍实践中,这方面的判定规则:(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无一不明

15、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见违约金责任。(二)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法发20xx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见违约金条款接着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看法确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三)在司法说明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其次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见接着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一、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以下的三种合同条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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