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政策法规解读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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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最新规定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 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 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 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 地税规201112 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

2、目的 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 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 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 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 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 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 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 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 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 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

3、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 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 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 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 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 3%营业税税率。(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 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鉴别(1)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 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 设备。 建筑设备:房屋建筑

4、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 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 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 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 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 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 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 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 成品、半成品等。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 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 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

5、套范围的设 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 范围。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如何确 定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 行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 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4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 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

6、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 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 款项。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 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 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 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 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 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 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5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应 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7、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 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 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 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 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 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用示例:2011 年 12 月,甲工业企业与乙建筑 企业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 2000 万 元。另外,合同约定通风空调系统及部分建筑材料由 甲工业企业提供,价值分别是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 乙建筑企业营业税应该如何计算?分析:

8、乙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 2000+100=2100 万 元。无论建设方、施工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结 算,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 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 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即建设方甲工业企业 提供的建筑材料 100 万元应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提供的价值 200 万元的通风空调系统不计入 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因此,乙建筑企业应按 2100X3%=63万元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二、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

9、0 35 号)3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苏政发198560 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 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 号)(二)纳税义务人境内所有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建 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三)计税依据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 业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四)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 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 县城、镇的税率为 1%。三、建筑业印花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

10、200452 号)(二)税目税率建筑安装业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 税税目,合同双方各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 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二)计税依据及税率 对建筑企业的房产,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房 屋自用的以房产原值(含地价款)减除30%后的余值 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 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2%。五、建筑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政策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3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 号)(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 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以出 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

12、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27 号)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 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 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 5 号)(二)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 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 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 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 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

13、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征税。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 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 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 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 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 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 规定在江苏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 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

14、纳)个人所 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 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 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 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 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 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 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 程价款的 0.8%。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

15、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828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747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 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 税发200842 号)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8 号)(二)企业所得税预缴1基本规定(详见下表)经营主体纳税地 点预缴办法总机构总机构所 在地国稅发C2008号、 苏国税发2008) 42 号、国稅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 108 号二级跨省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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