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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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1.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2. .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其他设备:编号、名称。3.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4.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由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由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c.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6222-86的有关规定。5. 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

2、再放散。6. 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7. 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b.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1

3、0.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11. 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13. 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d. 炉管漏油。15. 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16.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17.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18.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19.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20. 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21.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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