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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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损害责任案例【案情】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 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 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 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 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 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分歧】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

2、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 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 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 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 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 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

3、,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 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 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 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 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 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 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 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

4、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 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 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 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 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其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了他人损害而又不能举证

5、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如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 其他责任人追偿。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一)【案情】:2009年2月3日,原告帮邹*修水泥路。上午10时左右,原告上厕所时, 被被告家养的黄狗咬了一口。原告注射狂吠疫苗,花去医疗费290元。2月5日,被告家的 狗又咬死原告家三只母鸡。原告担心被告家的狗是疯狗,在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花 去医疗费1177元。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等共计2100元。【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 康权。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 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 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 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计币1724元。(二)【案情】:2007年

7、8月5日,家住邢台县某村的村民李某诉称在该村某胡同穿行时,被 王某家一只突然窜出来的狗扑咬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李某受伤后王某垫付了 1000元医疗费,剩余损失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失。 诉讼中李某提交了王某饲养狗及经常不拴的证人证言,提交了被狗咬伤后王某亲自送其到医 院治疗并垫付1000元医疗费的证人证言,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 伤残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8500元。被告王某称自己饲养狗属实,但 该狗性情温顺,从未扑咬过人,李某系自己挑逗狗造成,因此该责任应由李某自己承担,王 某未提交书面证据。【分析】:在饲养

8、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分别 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受害人应当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损 害的事实。动物加害,应当是动物基于本能而加害于他人,而不论其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 刺激下加害;也不论其是积极状态加害还是消极状态加害;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既包括人身伤 害,又包括财产损失。其次,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动物 的饲养人与管理人的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其一,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 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受害人的过错程

9、度进行严格的把握。即只有受害人 的过错足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过错能够成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全部原因 或主要原因时,方可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 事实发生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而只能适 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无视明显的警戒标 志,或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及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 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 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其二,第三人的过错。凡由第三人挑逗、击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 设施、警戒标志,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 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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