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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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效率的通知交城、文水、汾阳、交口、石楼、中阳、离石、方山、岚县、兴县、临县(市、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效率,根据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在已下放审批事项(吕环办发20141号)的基础上,我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再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委托至县级环保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体下放项目见附件二、与下放至县(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相对应的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均委托县级环保部门核发(含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延续、变更、旧式许可证换新式许可证及查处)。三、其它要求(一)县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严格按国家、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5389号文)进行审批,严禁乱作为;要高效、廉洁、快捷、公开服务申请人,杜绝不作为。同时,要强化环保服务和监管,对项目验收过程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确保辖区内建设项目依规合法,守法生产。(二)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有较大变动的,应及时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报告。(三)国家、省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发放(晋环发201425号、晋环函20141455号)及环境监测(晋环发2014180号)、环境监理已

3、有新规定,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四)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风险、危险废物管理等禁止性规定,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五)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的核查、查处及上报工作。附件:下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类别2015年 3月27 日附表:下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类别序号行业类别下放类别1经县级经济主管部门立项的所有建设项目2经市级经济主管部门立项的所有建设项目3化工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的化工项目(电石、焦炭除外)4天然气所有加气站项目(含气库)5城市基础设施含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城市供气、城市供热6煤炭洗选所有7制造业含石料厂、制砖厂、陶瓷及耐火材料制品、水泥粉磨站、废橡胶再加工8公路项目本县辖区内的新、扩、改项目9医药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项目10纺织化纤不含漂染工序的服装、纺织品制造新建项目11轻工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制浆造纸除外)项目、乳制品加工项目、酿酒项目12农业、林业、畜牧所有13电力风力发电、余压/余热利用(含发电)、煤矿抽放及风排瓦斯气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14污染源治理工业污染源脱硫脱硝项目15水利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以外工程项目,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地下水开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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