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11293614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电价分类标准基本电费的计算: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功率因素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电价是电力产品这一商品的货币体现,它由电能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制定电价,应当以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为原则。为什么要对电价实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1、保证电力企业的合理收入;2、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促进合理节约能源;4、公平合理的需要。电价分类标准一、 居民生活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高校(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高等级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大学(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的基本生活用电(不包括在学生宿舍

2、、公寓从事经营性质的用电,如商店、超市、理发等)。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2006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范围暂定为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管理的基础中、小学教学用电,包括教学、试验、学生和教职工生活用电等,不包括劳动部门管理的就业、职业培训学校(如:烹调、美发、驾驶等学校),也不包括各类幼儿园,各类大学的用电维持现有标准不变。注意:学校中以前执行非普、办公等电价的用电,若是用于教学,则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不是用于教学则仍按原电价类别执行。二、 城镇商业电价 适用于镇及以上城镇的饮食服务、商业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

3、K厅、影剧院、录像厅、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它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电行业用电。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各类银行的管理机构,不是经营性质,所以不能执行商业价 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性经营用电,暂不执行城镇商业电价三、非居民生活照明 除以上两条所列外,下列各种用电均按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3非、普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计收电费。办公用电、办公用的非蓄冷空调用电执行非居民电价。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 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非工业用的电力、

4、电热(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非工业生产),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执行非居民电价,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执行非工业电价。 5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工业用电者。 6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阴电价计收电费。四、非工业电价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

5、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污水处理、共热厂等动力用电、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抽水用电。5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动力用电。6、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2696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对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

6、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7、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属于非工业用电,应执行非工业电价。8、农、林、牧、渔业中用工业方法从事生产的用电。9、蔬菜生产用电、苗圃育苗用电(不含用电热育苗)10、对于使用电锅炉、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集中型电力空调的用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并实行分时计量。专供居民生活用电的电锅炉、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五、普通工业电价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

7、工厂(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4、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5、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用电。6、农、林、牧、渔业中属于加工性质的用电。六、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

8、厂除外),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电价构成: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七、农业生产电价应用范围: 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指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黑光灯捕虫用电。农村

9、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指的是种植、养殖“第一环节”的用电,其后续用电,通俗的说就是:种植的作物离开土地之后,养殖的水产品离开水之后,饲养的禽、畜离开饲养圈之后,其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经销等的用电均不属于农业生产用电范围,而应执行对应的非、普通工业、大工业、商业电价。另外还应该注意农业生产用电中的抽水(例如鱼塘抽水)、灌溉(例如果林、蔬菜的浇水)用电也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其他规定: 1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均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2农村照明用电,按

10、照明电价计收电费。3、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含后续加工,储藏)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湖北省电力公司鄂电司财200435号文八、贫困县排灌应用范围: 适用于粮、棉、油生产的农田灌溉、排涝、用电,深井、高扬程提水灌溉用电,排涝、抗旱、救灾用电。排涝泵站排涝设施的维修及试运行用电也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九、趸售电价应用范围:电业部门一般不发展趸售,以利于集中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批准,并且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十、补充说明:城市低保居民生活用电仍享受原优惠用电价格(代征款部分除

11、外),本次居民增加“国家后扶资金”代征款,因此低保居民优惠电价也将在原电价标准上增加每千瓦时0.0083元。优惠范围不变,即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基本生活用电量在50千瓦时及以下执行2001年居民生活电价,并增每千瓦时0.0083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政府性资金及附加按照现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月基本生活用电量超过50千瓦时的部分执行正常居民生活用电价格。3、农网还贷基金、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维持原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不变。4、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2006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范围暂定

12、为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管理的基础中、小学教学用电,包括教学、试验、学生和教职工生活用电等,不包括劳动部门管理的就业、职业培训学校(如:烹调、美发、驾驶等学校),也不包括各类幼儿园,各类大学的用电维持现有标准不变。学校的清理登记工作务必在6月25日前标记录入完毕,省公司将根据各单位标记结果统一调整其电价类别。注意:学校中以前执行非普、办公等电价的用电,若是用于教学,则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不是用于教学则仍按原电价类别执行。十一、优待电价执行范围:1、湖北省化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降8厘钱执行。2、宜化氯碱按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降2.3分钱,从2006年6月30日起执

13、行。 3、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优惠0.02元kwh。 4、对拥有民政部门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执行2001年居民生活电价,并增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三项代收合计每千瓦时0.4798元。十二、中小化肥电价执行操作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鄂价能交函200572号)意见,为统一规范各供电营业单位对中小化肥 优惠电价的执行,就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1、认真审核中、小化肥生产企业资质。 要有立项批文;生产工艺、能耗,以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 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认证批文。

14、 2、通过物理混合等方式生产“复混肥”的生产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配肥站等不属化肥生产企业,其用电也不能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 3、“中间体”仅指氮肥生产中的“合成氨”。 合成氨生产用电,当合成氨用于本厂化肥生产的执行中小化肥电价,卖出(商品氨)或用于本厂非化肥产品生产的执行大工业电价。 4、化肥生产所属的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制备、运输、储存等用 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价。采矿、选矿及矿产的加工、运输、储存;煤、油、盐、硫酸、水、天燃气等属原材料,对原材料生产、加工个间,分厂等分线分表计量,对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其自发电机组()也必须加装计量装置。 5、中小化肥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供电公司提供其

15、化肥各产品产量,电耗等数据。有合成氨装置的还应提供其合成氨产量及电耗。 6、电价执行内部审核把关 (l)对客户是否执行中小化肥电价,其审批权限在地市公司营销部,执行前报省公司营销部备案。 (2)中小化肥生产企业供用电合同)由地市公司负责审核和签订。基本电费的相关规定及计算: 湖 北 省 电 力 公 司基 本 电 费 结 算 操 作 细 则 一 、 依 据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第 八 十 四 条 , 新 装、 增容 、 变 更 与 终 止 用 电 的 当 月 基 本 电 费 计 算 天 数 , 日 用 电 不 足 24小时的,按 一 天 计 算 , 所 以 , 上 述 情 形 下 的 基 本 电 费 天 数 按 下 式计 算 : 新 装 : 本 月 抄 表 日 接 火 送 电 日 利 增 容 : 增 容 送 电 日 一 上 月 抄 表 日 增 容 前 )本月抄表日增容送电日+1(增容后) 变更与终止:变更与终止日-上月抄表日 二、操作细则中减容的第八条适用于560千伏安及以上单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