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灌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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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河灌区灌溉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 实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 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本灌 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清水河水管所是本灌区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 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本制度在所在乡镇的实施。第四条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水管所,以便进

2、行补充修订完善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用水的权利;2、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第六条 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3、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渠正常运行的义务;4、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七条 水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2、依法收取水费的权利;3、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2、按水

3、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3、维护水利工程、干支渠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第三章 灌溉管理的实施第九条 用水申报1、每年初由用水协会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水管站,由水 管站按协会、按轮次汇总后报水管所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 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2、每轮水开灌前5 天,各用水协会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 类汇总报水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作物种类汇总,于开灌前 3 天报水管 所审核。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 内容。第十条 水量分配1、水管所收到用水申请后,及

4、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水管站,由水管站下发至各协会,由用水协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2、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 格审批”的原则;(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水务局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 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4)严格执行市政府“三禁”政策,对2006 年以后开垦种植的荒地不 予配水。第十一条 灌溉进行1、灌溉开始前,由用水协会向水管站管水人员提出口头申请,水管站再 向水管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时间、所用水源等情况,

5、经水管所同意后方可开闸放水,同时计算灌溉开始时间。2、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1)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2)水放稳后,由水管所、水管站、用水协会及用水户代表共同组成测 水小组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由水管站管水人员每天不定时进行水位、流 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并通知水管 所及用水协会确认;(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增加或者减小流量的,管水人员应做好时 间、流量、水量纪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及时报水管所统计 人员备案;(4)用水即将结束时,用水协会应提前计算剩余灌溉时间及水量,确定停水时间,并上报用水

6、协会及水管站管水人员,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做好相应记录并上报水管站、水管所。3、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水管站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干支渠进行巡查,用水协会要组织用水户做好斗农渠的巡查工作,巡查中要严 防渠道、水闸跑冒滴漏造成渠道冲毁淹地、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第十二条 水量结算1、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2、每轮水灌溉结束五日内,水管站管水人员应会同用水协会负责人,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该轮次用水总量,由用水协会填写水方收条一式三份, 双方各执一份并报水管所留存一份,以此作为水费收缴的主要依据。3、水管站管水人员或用水协会在水费交清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

7、户的 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第十三条 公示在每轮灌溉用水结算清楚后,水管站管水人员应督促用水协会在结算完 成后三日内公示本轮次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 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第四章 水 费第十四条灌溉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用水免征水费。灌溉水费包含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两部分。第十五条 水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酒肃政发200785 号文件要求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第十六条 水费征收应在上半年征收计划水费的 80%,在下半年征收清 全年灌溉水费(全年应收水费以水务局水费文为准)。第十七条 收

8、费人员收费时应当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发票, 如果收费人员不出具水费发票或发票所开金额与所收金额不一致时,用水单 位(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并向水管所投诉。第五章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第十八条 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 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第十九条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1、因干支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 纷,由水管单位及相应渠道管护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 宜;2、因斗农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 纷,由具体用水协会承

9、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3、因偷水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偷水者承担主要责任,渠道 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次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偷水者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4、因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应交水费、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 纷,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不承担责任(由于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 水人员过错在先造成的除外),由用水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 担;5、灌溉用水完毕前,用水单位未能及时通知水管单位停水造成尾水淹地 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相关用水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负责 赔偿;6、跨协会用水的,用水协会有管护所用斗农渠的义务,用水过程中如造 成其它

10、协会淹地等水事纠纷的,由用水协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水事纠纷的调处1、同一用水协会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用水协会反映,由 用水协会组织调解;2、跨协会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各自所在用水协会反映,纠纷涉 及协会应及时向所在镇政府汇报,由镇政府牵头,水管所、水管站配合组织 调解;3、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请调解, 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用水协会发生下列情形的,水管单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 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用水协会承担:1、未按时申报用水申请的;2、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水费的;3、斗农渠管护不到位的;4、不服从管

11、理,谩骂、攻击管理人员的。第二十二条 正常轮期时段内,因各种原因用水单位不要水造成水量外 流而在后期出现缺水的,灌区不再协调配水,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水单位 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根据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 拖欠水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多次催收仍不能缴纳的,管水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停止供水的处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其承担。第二十四条 管水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扣管理单位或责任人管理分 1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时报送协会用水申请的;2、开灌前未报告而私自放水的;3、未及时做好灌溉流量、水量纪录的;4、流量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水管所汇报的;5、灌溉结束未及时向水管所汇报的;6、未按时结算水量上报水方收条及不按时公示的;7、干支渠管护不到位的造成淹地的。第二十五条 若因管理不到位,致使干支渠工程水毁,造成停水,影响 正常灌溉的,视情节严重扣管理人员管理分5-10 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 人负责赔偿;凡斗农渠管护不到位,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及所在用 水协会要无条件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清水河水管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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