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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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住所: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丙方(监管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及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为保障前述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

2、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

3、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2.5 质物约定不明的,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2.6在全部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7)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

4、低价值不得为零。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确定。质物的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第三条 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3.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乙双方向丙方发出首次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予以确认。3.2 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并直接作为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的附件。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3.3 监管期间,甲、乙双方可以随时向丙方发出查询及

5、出质通知书(附件3)以确认实际由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详细情况。丙方应在收到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当日查核实际占有监管的质物,并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确认书(附件4)以确认最新质物情况。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动产质押确认书一起自动成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甲方如对动产质押确认书所列的质物有异议,应在收到动产质押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向出质人和监管人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动产质押确认书予以确认。第四条 监管期间 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开始,到丙方收到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5)时监管期间终止。 第五条 移交和监管 自首次

6、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之日起,质物移交至甲方,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在监管期间,三方共同完成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在监管设立环节及整个监管过程中,质物的权属和内在品质均由质权人和乙方确认。丙方在验收质物时,只对质物进行外观验收,不对质物的内在质量负责,不对包装物内的质物真伪负责。5.1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

7、告知丙方。 5.3 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5.4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或直接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5.5 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2.6款的规定。5.6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7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8)。5.8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于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5.9

8、因洪水、暴雨、泥石流、火灾等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物变质、短少、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5.10 因盗抢、强行出库等原因导致质物短损灭失的,由乙方负责。第六条 质物提取6.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 6.2 质物的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11),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签发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丙方自收到库存质物最

9、低价值通知书后,方可依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6.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质押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100%。第七条 价格规定7.1 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7.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涨跌幅度大于 %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

10、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第八条 质权行使 8.1 甲方根据动产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9.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10)。9.2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9.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

11、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9.3 甲方代为支付9.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第十条 留置权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一条

12、 保险 11.1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可以应甲方要求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11.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 12.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12.3 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9)。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等原因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1和5.6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

14、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4.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4.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14.3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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