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团贷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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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社团贷款协议书 书目 第1篇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_农信社贷字( )第 号 借款人: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牵头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须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淌资金贷款,由保 证人 供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担保法 、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

2、款管理方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根据下列含义进行说明: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根据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供应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与,共同协商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托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与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

3、社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担当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其次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供应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 经济纠纷 诉讼 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须要,在牵头社开立特地帐户。 2.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

4、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依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县_a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b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c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d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e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个月,自 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

5、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样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利率 ,确定为月息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根据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

6、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特地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运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运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主动协作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供应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

7、整顿、被吊销 营业执照 或被撤销时,应于事务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马上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居处、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

8、响的任何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供应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躲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本合同另

9、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刚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接着担保的书面看法,经过社团会议确定同意,由社团全部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接着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 和未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计收的罚息,

10、由牵头社根据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确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确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担当,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供应 连带责任保证 ,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农信社贷保

11、字( )第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实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探讨确定后,借款人应重新供应令贷款人满足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旧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拖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供应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拖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

12、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全部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运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运用借款犹如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惩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实行令贷款人满足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协作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运用借款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逼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遇严峻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的; 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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