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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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 (集团公司)、 (股份公司)新近颁布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和国务 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 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生产、 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 器设计、选型、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

2、、检验、修理、改 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司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 面管理各单位压力容器设备, 指导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 理工作,全面提高东兴公司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 依据设备管理办法 (试 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公司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 单位的职责, 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公司指定压力容器的 主管部门机动部, 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 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3、第八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机动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 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四)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 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五)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注销手续, 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六)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 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处理。(七)协同有关部门作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4、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 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 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 置换或提出 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组织审

5、定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负责组织压力容易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 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 并及时向使 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 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

6、的压力容器, 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 责。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措施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 参加压力容器采购、 安装验收及试车。(四)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 提出检验、 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五)向压力容器主管

7、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使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六)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 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七)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 立即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十一) 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

8、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 压力容器主要管理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 查。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 制造单位承担, 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 都必须进行由采购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使用 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第十八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 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 对进口压 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9、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并督 促其按规定在施工前, 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 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 织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 收合格后 30 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 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

10、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使用、修理与改造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 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并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 理部门统一保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压力容器 和安全附件台帐、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子文档进行备份。 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

11、变更通知书(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 (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八)修理改造记录 (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材料 质量证明书、 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 造监督检验证书)。(九)检查、检修记录。(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异常工况记录(十二)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二十三条

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 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压力容器的工艺操作指标 (含工作介质、 最高工 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含开、 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 序。(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第二十四条 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 写,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 由主管生产的 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签署批准。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

13、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 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压 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 规章制度, 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 应主动采取有关措 施,并及时上报。压力容器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用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 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六)过量充装。(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 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八)压力容器与

14、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其它异常情况。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要修改, 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 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 报告及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 数。第二十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监 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 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在监 控使用期间, 应对其缺陷进行处

15、理, 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 否则不得 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 4.5 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 为 5 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报废后将 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 4、5 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 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注销或异地安装仍作为压力容器使用。 报废压力容器做报废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固、整齐、美观,防腐、 防震、防静电、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 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 对拟停用 1 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 取安全封存措施。第三十二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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