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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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大学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聘用合同 篇一:科研项目、课题组自聘人员劳务合同 科研助理服务合同 甲方(科研项目课题组) 课题组名称: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四川大学 学院 邮政编码: 乙方(科研助理) 姓名:性别: 学历/学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服务合同条款,并共同遵照履行。双方认同本协议性质为劳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 一、服务合同期限: 服务期限按照下列第条中的内容办理。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自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 第二条 本合同系“以完成一定科研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该任务为(含执行期限): 。二、服务内容: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系在(学院 系/室/中心课题组) 。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具体的服务要求如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四川大学、所在学院以及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及要求行事。 2、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保质保量且合乎研究目的地提供科研协助服务。 3、具体服务内容: 三、服务时数 乙方的每日服务时数或每月最低服务时数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依以下第 条办理: 第一条 乙方保证每日提供 小时的科研协助服务; 第二条乙方每月至少提供_ _ 小时的科研协助服务;第三条

3、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的科研协助内容及目标,自行安排时间。 四、服务报酬 1、甲方每月向劳动者提供报酬_ _元,试用期间每月报酬为 _ _元。超时服务报酬根据超时小时支付。 2、甲方于每月 2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服务报酬。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可根据甲方的经济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过 1 个月。 3、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经济状况和项目进度调整乙方服务报酬,但甲方提供之报酬必须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乙方可根据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风险,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商业保险。 五、科研服务的保障条件 甲方保障乙方进行科研协助服务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

4、必需的保障条件和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规定、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六、服务培训及服务期 甲方可根据本项目、课题的需要,对乙方进行科研道德、科研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甲方为乙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科研技能培训或其它专项培训的,双方可就服务期条款另行签订专门的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七、保守秘密条款 (一)乙方不得泄露或出卖知晓的属于四川大学或甲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二)乙方不得泄露或出卖知晓的四川大学或甲方的科研数据、科研进展等信息,以及学校专题会、校务

5、会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 八、服务合同的变更 (一)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服务合同变更书。服务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九、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完成甲方指定的服务任务、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的,视为不胜任工作;可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2.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包括提供虚

6、假学历证明,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作品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等),骗取甲方信任以签订合同的; 3.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4.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完成甲方指定的科研任务、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视为不胜任。经甲方对乙方提出明确改善要求,并对乙方进行培训后,乙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5.因乙方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已无法按时完成甲方要求之科研协助服务的; 6.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四川大学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仟元以上、间接损失五仟元以上或给四川大学声

7、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课题的基本情况变化,不再需要乙方提供科研服务的,可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需提前15天告知甲方,并按具体服务内容结算报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服务期期满,或课题结项;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书、交接通知书,乙方应自接到以上两项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乙方逾期不办理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应就乙方在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因服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需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

8、,甲方可在乙方报酬中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剩余损失。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服务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篇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

9、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

10、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

11、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12、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聘用

13、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

14、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 技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聘用合同期限。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工作报酬。 保险福利待遇。 工作纪律。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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