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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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疆 阿 克 苏 绿 洲 水 利 水 电 监 理 站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有关工程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2、承包人的责任2.1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质量证明、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2.2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规定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审查和核备。2.3监理可按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承包人应为监理的抽检试验提供方便。2.4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报送监理审批。2.5承包

2、人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应按监理指示予以更换并将不合格的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2.6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而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3、申报签证程序3.1建筑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3.2在建筑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并向监理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3.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签审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承包人方可使建筑材料进场。

3、3.4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4. 质量检验程序4.1钢筋与型材4.1.1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1.2钢筋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抗拉及冷弯试验。4.1.3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钢号不明的钢材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4.1.4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

4、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4.1.5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条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审批后方可进行。4.2水泥4.2.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2.2承包人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品种、同等级、同编号、同厂家生产的袋装水泥每200t一批(不足200t的按一批)、散装水泥每500 t一批(不足500t的按一批)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强度(3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4.2.3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4.3 砂、石骨料4.3.1

5、砂、石料的品质应满足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的要求。4.3.2承包人按每400m3或600t取样一组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4.4 块石料石料的品质应满足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自检试验。对砌体用块石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4.5 外加剂4.5.1外加剂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4.5.1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的指示使用。4.6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泥浆和水泥浆的浆液比重在每次配

6、制浆液时均需至少测一次,水泥砂浆、混凝土等按不同强度等级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取样进行自检试验。5. 材料的管理5.1运至工地的钢筋和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别堆放、立牌标识、不得混杂。钢筋宜堆放在仓库(棚)内,露天堆放时应垫高并加遮盖。5.2 水泥、外加剂5.2.1水泥、外加剂等的运输要确保运到工地不受潮和其它杂物的污染。不同标号、品种及生产厂家的水泥、外加剂应分别贮放、不得混杂。5.2.2为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有良好的质量,承包人应先使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外加剂。5.2.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外加剂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部位,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

7、验结果使用。5.3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5.3.1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5.3.2堆放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堆放,严禁相互混杂。5.3.3不允许任何不当的设备在骨料上操作。5.4 混凝土预制件在运输中应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防止油渍等污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6、其他6.1所有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等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均应按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6.2监理所为材料检测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和认证,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包人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6.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和鉴定,均不另

8、外予以计量支付。3、施工过程监理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3.2.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3.2.2 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3.2.3月报量收方

9、测量。3.2.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3.2.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

10、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经监理部批准。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3.7 按设计要求及时做好边坡防护,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3.7.1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3.7.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3.7.3 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8 当施工

11、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9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3.9.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3.9.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3.9.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或3.9.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3.9.5 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3.9.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3.10 基础和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3.11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3.11.1 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3.11.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3.11.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3.11.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

13、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3.11.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3.11.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3.11.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3.11.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必须时,承包人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4、施工质量控制4.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4.2.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4.2.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

14、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4.2.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4.2.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4.2.6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砼浇筑进行旁站监理5、工程验收5.2.1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参加或受

15、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5.2.2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5.2.3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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