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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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全体员工 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加强全员培训, 规范培训管理,以 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为目的,也是贯彻落 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手段。本制度规定了新工人 入厂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全体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各子公司(作业区)、部门、协作单位要遵 照执行.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编制公司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和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 组织建立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持证上岗情 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

2、实施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任职 资格培训取证;参与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作好培 训情况统计;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作业区的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评价相关子公司、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的征 集;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 指导和协调。(三)各子公司、作业区要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 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同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全员、三级、转岗、复工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对实习人员、外来用工的专门安全教育等 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 专业知识;(三)

4、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 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

5、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昆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培训 计划及要求组织第三章 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条 公司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 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保证其具备本岗 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一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学时。第十二条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时间 16 学时,培训内容应当 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二)本公司生产概况及特点,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三)本公司安全生产

6、的规章制度、职工安全守则、劳动 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典型事故案例、消防安全知识;(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时间 12 学时,培训内容应 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时间

7、12 学时,培训内容应 当包括:(一)本班组及岗位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 遵章守纪要求;(二)班组各种工具(器具)、安全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 法;(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五)讲解怎样开展联系制、确认制、监护制、联保制 .讲 解上、下工序的联系,应注意事项等。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 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各子公司、作业区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 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进行考试,厂

8、级、车间级的考核必 须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班组级的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三 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结束后,各子公司、作业区须填写新职 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将此卡和考卷装订后按规定存档, 长期妥善保管.各子公司、作业区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人员 登记台帐.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一)日常安全培训教育1. 班前安全教育(班前会),内容有:(1)当班生产、检修或工作任务的安排及特点;(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的正确配戴和使用;(3)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及注意事 项;(4)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违章情况及纠正处理意见;(5)传达或回顾最近发生的工伤事故 (事件)的教训及

9、本 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2。班组安全学习日(每周由班组长组织全组人员开展一次 安全学习), 内容有:(1)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是否有三违现象;(2)学习公司事故案例通报,吸取事故教训;(3)传达公司、部门/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和 要求;(4)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中国安全生 产报劳动保护中有关的文章;(5)检查各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进行预测并采 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6)组织学习其他相关内容。(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1. 各子公司、作业区对外来实习、代培人员等相关方要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其培训内容有: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生 产现场存在的危险因

10、素,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2. 对外来参观、检查、旅游等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参观、 检查、旅游路线所经过区域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相关制度要 求为主要内容.(三)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凡遇节假日,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在节前对职工进行安全 教育;内容包括节日期间的工作安排、安全工作要求及劳动纪 律规定,外出旅游交通安全教育等.(四)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危化品知识、防火安全、 安全防护用具、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专项技能教育培训。(五)安全宣传普及教育1. 安全宣传普及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在 全司范围内开展。各部室、子公司、作业区应根据各自特点, 开展全员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

11、安全生产方面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 公司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在全司上下形成“关爱生命,关 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2. 安全宣传普及教育的形式要生动活泼多样化,充分利用 报纸、电视、展览等有效手段和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内容要丰 富多彩形象化.3. 寓教于乐。要把群众最大限度吸引到教育活动中来,开 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有组织的开展安全有奖征文活动,安全演 讲评选活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放映安全录像节目等。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对操作 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着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

12、作业的人员。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锅炉司炉(含水质化验)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煤气操作、矿山提升运输作业、井下通风作 业、井下排水作业、采掘作业、爆破作业、尾矿库作业、危险化 学品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工种。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满18 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 术知识;(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 陷;(三)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13、四)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的培训、取证(一)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昆钢培训要求及公司实际组 织培训.(二)培训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后,经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与 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三)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 安全环保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统计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后,严格按照各工种 复证时间及要求组织培训,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自行失效.(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协助政府部 门培训机构统一组织

14、培训和考核。(三)各子公司、作业区须将复审人员的工种、名单在复 审期满前一个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作业区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 的管理,做好培训、复审人员的申报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需重新上岗 的,必须重新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再从 事该项特种作业。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考试,应严格按国 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可进行补考,补考 仍不及格者取消从事该项特种作业资格。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公司、作业区安全培训及 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教育培训制

15、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各子公司、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任职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培训需 求和对培训工作的意见,于每年10月 15日前将次年安全培训需 求计划报安全环保部。第三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价,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均 应有记录,各子公司、作业区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时应按公司 规定填报员工送培登记表。第三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公司、作业区安全教育培 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若因安全 教育培训不合格或没有按本办法进行培训就上岗作业、以及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造成工伤事故的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伤亡事故考核力度的通知考核,并追 究领导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第一 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级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 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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