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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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ICS. 备案号:J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5210.6-200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andevaluation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Part6: The equipment and the systemwith the water treatment and hydrogen generation(培训教材)2009-07-22发布 2009-12-01实施国 家 能 源 局 发布目 次前 言

2、III1 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总 则34 施工质量验收44.1 质量验收规定44.2 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及通用表格54.3 通用标准614.4 原水预处理系统794.5 海水淡化系统944.6 除盐系统994.7 凝结水处理系统1054.8 循环水处理系统1094.9 废水处理系统1134.10 氢气站1194.11 汽水集中取样、给水、炉水处理系统1274.12 防腐工程1285 单项工程质量评价1355.1 基本规定1355.2 评价规定1355.3 评价内容1375.4 评价方法1375.5 设备安装施工质量评价1405.6 转动机械安装施工质量评价1435.7 管道与阀门安装

3、施工质量评价1465.8 防腐、油漆、保温施工现场质量评价1495.9 单项工程各工程部位(范围)施工质量评价得分汇总1535.10 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536 单台机组质量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7 整体工程质量评价156附录A(规范性附录)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清单159附录B (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签证表160附录C (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签证项目清单162附录D (资料性附录)氢气管道安装参数数据表171标准的用词说明173条文说明174前 言DL/T 521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共九个部分:DL/T 5210.1 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 5210.2 第2

4、部分 锅炉机组DL/T 5210.3 第3部分 汽轮发电机组DL/T 5210.4 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 5210.5 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DL/T 5210.6 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DL/T 5210.7 第7部分 焊接工程DL/T 5210.8 第8部分 加工配制DL/T 5161.15161.172002 第9部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本部分是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中的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行业标准项目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1242号)文编制的。本部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5、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并参考了原国家电力公司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国电电源2001210号)的内容。为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本次制订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六个部分(锅炉机组、汽轮发电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管道及系统、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加工配制),其内容对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质量评价分别作了规定。本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施工质量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单台机组质量评价及整体工程质量评价。本部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6、。本部分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一工程公司、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志华、刘翼邱、马志军、赵祝人、张所庆、贾永、孙剑、孙卫东、朱文杰。1 范 围DL/T 5210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工程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单台机组质量评价和整体工程质量评价的相关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机容量300MW1000MW级火力发电工程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

7、统的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质量评价。300MW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及核电站常规岛、BOP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质量评价,可参照本部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 5068-2006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8、收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电厂化学DL/T 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10.2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2部分:锅炉机组DL/T 5210.3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T 521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DL/T 5210.7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7部分:焊接工程DL/T 5210.8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8部分:加工配制3 总 则3.0.1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统一火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工程质

9、量评价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标准。3.0.2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分别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只设“合格”质量等级,当出现不符合时按4.1.12执行。3.0.3 有创建优质工程目标的项目,应进行工程质量评价。3.0.4 工程质量评价应按单项工程、单台机组和整体工程按三个阶段进行。3.0.5 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应在所含全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技术文件收集、整理完毕后进行,评价应包括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前的全部工作内容。3.0.6 单台机组质量评价应在该机组全部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及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完成,且配套的环保工程正常投入运行后进行。公用系统纳入首台机

10、组评价。3.0.7 整体工程质量评价应在该工程全部单台机组质量评价、机组性能试验及工程档案评价完成后进行。4 施工质量验收4.1 施工质量验收规定4.1.1 火电工程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部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签证。4.1.2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范围,按本部分第4章的规定编制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批准执行。4.1.3 对第4章中“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所列检验项目与工程实际检验项目不符的部分可进行增加或删减。增加或删减的检验项目在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的工程编号可

11、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4.1.4 工程质量应由“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规定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当有监理单位参加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各级质检人员应持有与所验收专业一致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1.5 各级质检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除应严格执行本部分规定外,尚应按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及制造技术文件执行,并应对验收结果负责。4.1.6 施工项目必须施工完毕方可进行质量验收。对施工质量

12、进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且自检记录齐全后,方可报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4.1.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见证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及签证。4.1.8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质检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并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验收签证。4.1.9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执行本部分第4章中的规定,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施工单位分段施工时,可设子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编号在原单位工程编号后加英文字母区分。4.1.10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检验批项目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分项

13、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4.1.11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检验批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该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2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的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分项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项工程验收合格。3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4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4.1.12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1 经

14、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修处理后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3 无法返工或返修的不合格检验项目应经鉴定机构或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对不影响内在质量、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的可做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再进行二次验收,但应在检验批验收表的“验收结果”栏内注明,其书面报告应附在该检验批验收表后。4.1.13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1 主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2 设计及设备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3 质量验收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4.1.14 因设计或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或设备制造单位负责处理。当委托施工单位现场处理也无法使个别非主控项目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时,经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制造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签字后,可做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再进行二次验收,但应在检验批验收表的“验收结果”栏内注明,其书面报告应附在该检验批验收表后。4.1.15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文件收集完整、齐全、签字手续齐备,文件制成材料与字迹符合耐久性保存要求,符合档案管理规范。4.2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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