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11197618 上传时间:2023-06-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2.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一)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意思分解1 本法的调整范围:(1)汇票、本票和支票;(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2 票据的特征:(1)文义证券;(2)要式证券;(3)无因证券;(4)完全有价证券。重点法条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2、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 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

3、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 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相关法条票据纠纷规定第47条。意思分解1第4条是对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的总括性规定,重点掌握票据权利包括哪两类权利(第2、4款)。2 了解行使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和场所要求(第16条)。3特别注意掌握票据权利的几个具体除斥期间(第17条)。4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并不因此丧失民事权利。5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的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行使后者。6票据权利纠纷与非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管辖不同:前者为票据

4、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后者为被告住所地。重点法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 票据责任。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

5、致的,票据无效。意思分解以上4个条文是关于签章的基本规定,应注意:1 关于票据代理,应注意:(1)代理关系应在票据上表明;(2)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2超越行为能力要求的签章的效力:无效。3 什么叫票据签章(第7条第1款)。4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冲突的效力问题。不要混淆注意第8条,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不是以中文大写为准,而是票据无效。重点法条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

6、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 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意思分解1记住不得更改的3个记载事项(第9条第2款)。2 重点掌握第14条,尤其是第3款:(1)伪造、变造人就伪造、变造的签章和事项承担责任;(2)变造前的签章人只对原记载事项负责;(3)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不能辨别前后的,依第3款处理。重点法条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

7、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相关法条 本法第11条。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为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1票据背后应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1款)。2 票据应具对价关系,但有例外(第2款、第11条),即因税收,继承或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3第12条第1、2款,不享有票据权利的3种情形:(1)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的;(2)恶意取得的;(3)重大过失取得的。4

8、无对价合法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重点法条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 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关法条本法第18条。意思分解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行使,关系到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一向为考试热点和难点,应予重视。1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禁止及其例外(第1款)。2票据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对象仅限于一类持票人(第2款)。3 第18条讲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

9、系的独立性,应予理解。4 票据的基础关系有3种:(1)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和受票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和其他合同 给付事由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与给与的一个民事合同,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3)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重点法条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

10、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94条。意思分解1挂失止付的效力及不得挂失止付之两类情形(第1、2款)。2 联系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复习本条第3款,弄清楚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程序之关系。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二)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重点法条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相关法条本法第25条。意思分解1掌握汇票概念及其基本分类(第19条)。2 掌握以付款日期不同对票据的分类(第25条)。3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是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基本分类。(1

11、)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2)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 承兑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 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意思分解1出票人与

12、付款人的关系体现在两点:(1)真实委托付款关系;(2)可靠资金来源。2掌握出票人的付款责任的内容(第26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相关法条 本法第2324、76、85、81、94条。意思分解1三大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各有不同,为司法考试之热点,需要准确识记(第22、76、85条)。2 识记第23条各款的补充性规定内容。3 掌握第24条任意记载事项的记载效力。不要混淆三大票据绝对记载事项在以下几个方面

13、是共同的:(1)表明票据名称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其区别在于汇票还须同时记载“付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本票只须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支票只须记载 “付款人名称”。实际上,以上差异是建立在三大票据不同的法律特征上的。读者应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去识别,勿需死记硬背。第二节背书重点法条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三条背

14、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 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相关法条 本法第2932、3536、7071条。意思分解以上几条是关于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定,虽理解起来有些难度,仍属应掌握的范畴。1有关汇票背书规则:(1)汇票转让应采用背书方式(第27条

15、)。(2)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第19条)。(3)背书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30条)。(4)背书应连续(第31条)。(5)背书不得附条件(第33条)。(6)汇票质押时应以背书记载(第35条第2款)。2背书效力及法律责任:(1)后手对直接前手真实性负责。(2)第34条。(3)第35条第1款。(4)不得背书的3种情形(第36条)。(5)背书人对后手负责(承兑、付款、追索)。第三节承兑重点法条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