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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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任务要求,推进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一、评价品种名单的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品种名单,对所生产的仿制药品开展一致 性评价研究。二、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对仿制药品(包 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 确定指导原则,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 入地开

2、展比对研究。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执行。开 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学药生 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进行备 案。对为开展一致性评价而变更处方、工艺等已获批准事项的 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执行。其他补充 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资料的提交和申报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后,国产仿制药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和申报有关资料。未改变处 方工艺的,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

3、、生产 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四套,其中一套为原件);改变处方 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要求,申报药品补充申请 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已在中国上市的进口仿制 药品按照上述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 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提交和申报一致性 评价有关资料。四、资料的接收和受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致性评价 资料的接收和补充申请资料的受理,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 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一致性评价申请接收通知书或补充申请 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一致性评价申请不予接收通 知书或补充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省级食品药品 监

4、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后,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和生 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连同申报资料(一 套,复印件)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 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 核检验。受理和举报中心负责进口仿制药品的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 收和补充申请资料的受理,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 要求的,出具一致性评价申请接收通知书或补充申请受理通知 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一致性评价申请不予接收通知书或补 充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理和举报中心对申报 资料形式审查后,将申报资料(一套,复印件)送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

5、查中心),由核查中 心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境外研制现场和境外生产现场进行抽 查;将申报资料(一套,复印件)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 药品检验机构,并通知企业送三批样品至上述药品检验机构进 行复核检验。五、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的真 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核查,由核查中心负责总体组织协调。 其中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研究数据,由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核查中心进行抽查;对申请人 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由核查中心进行核 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研究数据,由核 查中心进行抽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可根据一致性评价

6、技术评 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核查中心开展有因核查。六、药品复核检验承担一致性评价和补充申请复核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收 到申报资料和三批样品后进行复核检验,并将国内仿制药品的 复核检验结果报送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进口仿制药品的复核检验结果报送受理和举报中心。七、资料汇总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形式审查意见、研制现场 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境内临床研究核查报告、复核 检验结果及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 送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受理和举报中心对进口仿制药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 查,将形式审查意见、境内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境内临床研究 核查报告、复核

7、检验结果及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初审 意见和相关资料送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由核查中心开展的国内仿制药品的境内抽查、进口仿制药 品的境外检查和境外核查的结果,及时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八、技术评审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初 审意见、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境 内临床研究核查报告、已转交的境外检查和核查报告、药品复 核检验结果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综合意见,必要时 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综合意见经专家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于已完成评审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后,核查中心转 交检查或核查报告的品种,一致

8、性评价办公室可结合转交的报 告再次进行评审,形成追加意见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送食 品药品监管总局。九、结果公告与争议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结果信息,及时向 社会公告;对通过补充申请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视 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复审的有关要求,提出 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由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组织复审,必要 时可公开论证。十、咨询指导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建立咨询指导平台,负责对一致性评价 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等内容提供咨询指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工作 的技术要求进行咨询指导;核查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检查、研 制现场核查和临床研究核查等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咨询指导;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各承担复核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 构负责对各品种复核检验等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咨询指导。信息公开对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参比制剂备案信息、接收与受理信息、 核查和检查结果、复核检验结果、评审结果和专家审议信息等 内容,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一致性评价 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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