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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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农业银行稳健、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是指农业银行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核定,也包括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

2、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第三条 概念释义:(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农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三)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四)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五)本指引所称

3、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六)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八)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实施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九)本指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

4、测、计量、控制与处理。(十)本指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十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是指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第四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制定和修订授信政策制度,拟定全行授信风险战略规划;一级分行及以下信贷管理部门在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授信风险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行可以实行信贷风险经理派驻制,由上级行直接向下级行派驻负责授信审查或授信后管理的信贷风险经

5、理,增强授信风险垂直管理能力。第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六条 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和经办责任人制度。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授信工作各环节主责任人,对出具的授信意见及本环节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授信经办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第二

6、章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第七条 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性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第八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报备)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或成立联合、交叉审查小组)实施审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审

7、查报告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贷审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贷审会否决的事项,有权人不得审批同意。(五)报备。对按规定需要报备的授信业务,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审批行的上一级行进行报备。报备否决的授信业务,不得进入实施程序。(六)授信实施。经审批(报备)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七)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

8、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理。对问题授信,应按规定采取清收保全措施。(八)信用收回。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客户信用。第九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实地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专家咨询、民主决策等。(一)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

9、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二)分析论证。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三)专家咨询。对集团性客户授信、情况复杂的大额授信、疑难授信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评估或审查、审议环节,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四)民主决策。对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贷审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第三章 授信受理与调查尽职要求第十条 各级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

10、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上级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第十一条 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第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相关行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各级行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

11、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

12、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

13、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十)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农业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

14、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十四条 调查方法。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做好如下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一)实地调查。1、账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

15、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2、面谈制度。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3、实地走访。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

16、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如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3)提供农业银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二)间接调查。主要通过查询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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