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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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习小结 一. 有关刑事诉讼:1.人权保护没有和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基础人权条约对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关键有三种: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被告人的救助权利,被告人拥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权利。这些国际标准,目标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中国在缄默权的要求上并没同国际标准完全相符。这使得我在庭审当中看到犯罪嫌疑人经常被吼来吼去,必需要回复公诉人员的一切责问,甚至有时是”言语的陷阱”.然而表示自己的思想却是经常收到严厉的限制.2.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因为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原因的影响,中国在刑诉价值观上一向强调处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略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请示程序

2、本身独立的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在实践中必定造成司法的随意、妄断和专制,片面地认为经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本身也就是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事广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正当利益,但并非意为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它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刑诉法要求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全部不得确定有罪的标准,但实践中仅仅因为怀疑对象可能犯有某种罪刑就任意践踏其正当权益,忽略其基础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3.控辩力量失衡.中国以前的刑诉结构含有经典的职权主义特征,强调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控方和裁方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有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种控辩力量对

3、比的失衡,决定了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保护只能关键仰仗公安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也正是这种刑诉结构的模式,在控、辩双方同志式的联合权力的压迫下,辩方的诉讼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是期待而已。4.好的理念和实践有差距.比喻说现在刑事案件中推行无罪推定,案件要求零疑点.但实际上,因为整个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技术上的滞后,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尤其是一对一的有意杀人案件,经常是要么判死刑,要么判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苦不堪言.进步:1. 能在观念上给自己定位.起码从形式上看工作的步骤很的进步.工作人员也能以国家公职人员的标准进行工作.2. 错案追究制度。公、检、法等机关均制订有错案追究制.强化了个人的责任.3

4、. 从实习的经历中看到,公安机关的作风显著好转,在我数次的提审观察和日常接触中中,几乎没有看到以往常见的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刑讯逼供被绝对严禁.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也从现象上消失.4. 司法工作者个人素质显著加强.老师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比我预想的强很多.视角很丰富,逻辑很严谨.二.有关死刑8月11号以检察院监刑人员的身份观看了死刑实施. 看到了现实的场面,才明白为何最高法收回了死刑核准, 即使这全部是些十恶不赦的罪犯,不该被同情.不过国家用暴力强制无条件剥夺她人的生命确实是太可怕的事情.残酷的枪决也就罢了,死者生前悔悟的眼泪和倒地时满脸的献血我也能够视而不见.不过将死刑犯的身体无条件

5、的进行解剖就是我根本不能了解的了.诚然她们是不能选择生死的,不过,她们也该要求将痛苦减低到最低的权利.而且,对于她们的亲属,她死了,就洗刷了全部的罪恶.为何不能够要求全尸呢?为何没有选择是否捐赠的权利?为何法院能够卖掉尸体?医院又从中牟了多少巨利?想到她们物尽其用,想到老师们说”那些尸体解剖完就丢去火化,那还是个人吗?那就是一堆肉啊!”我最终忍无可忍.其实我一直认为我们没有理由不认可死刑含有威慑力,不过,我们无法证实死刑含有比终生监禁更大的威慑力。那么,我们便不能不说,国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在以作为国民的犯罪人的生命作赌注进行一场遏制犯罪的赌博。看死刑实施的方法标准,只有给受刑人所造成的痛苦最少

6、的方法才是国际人权法上认为正当的方法,这有利于实现行刑文明.然而现实的情况根本不是这么.我们还根本没法追究死者家眷的态度,更没法知道给医院给法院尸体的钱用作何途?!实施结束以后工作人员全部要喝”压惊酒”,不过,有些东西,注定不是区区一杯酒就能够被历史遗忘的.三.有关亲自提审.头次亲自提审,是九个犯罪嫌疑人的一起有意伤害致死案.为了准备这次工作,我详读了几次卷宗,关键的事实和口供几乎是快能背下来了.以后又和老师进行了数次交流.第一个提审的,是我认为态度最好,最易”公关”的对象.那只是个17岁的小孩.可是,没有想到,一直在公安机关老实交代的她竟然一上来就翻供,而且态度及其恶劣.对什么问题全部不认可

7、,而且一再叫嚣要叫律师来她才肯讲话.我也很耐心的告诉她,要配合我们的工作,认真的反省自己的行为.而且她的律师下午才能见到.可是她完全置若罔闻.当初我气急之下拍桌叫道”你看香港片看多了吧,少来这一套,回复我们的问询是你的义务!”当初,她也呆了下,然后,潦草的回复了部分提问.老师进来了,看了看情况,然后就说,结束吧,她这态度以后就会吃到苦头.于是我的第一个提审对象就急忙离开了.她离开的时候仿佛还有些犹豫,有些话想说.不过终究是回头走了.以后又提审了三个,她们有的配合,有的顽固,不过我一直心神不安.于是老师说,你太温柔了,这些人,进了看管所,没哪个老实的.我看你要多吼点.她哪里知道我正在为自己拍桌遗

8、憾呢.这不正是我一直藐视的行为吗?回到家和父亲说了今天的工作,原本认为父亲会抚慰一下我.没想到父亲劈头盖脸的教训了我,说,作为一个学了法律的人,竟然对犯罪嫌疑人拍桌子,你学的知识到哪里去了?你的那些标准去了哪里?回房的我反省了很久,是的,我应该使用方法律的知识教化她,用自己的人格威慑她,让她自己感觉到行为的愚昧,心甘情愿的配合工作.即使我做不到,我怎么也不该作出拍桌子吼叫的事情来这仅仅是发泄自己没有成功怨恨,而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姿态.第二次去提审的时候我最终填补了自己的遗憾.有个犯罪嫌疑人一直翻供,对很多犯罪细节不予认可.我一边循序渐进的进行问询,一边力图寻求她答语中的蛛丝马迹.最终,数个逻辑矛盾浮出水面,她被我设置的反问逼的序言不搭后语,最终认可了自己的关键犯罪情节.这场提审结束以后,我深深吐出了一口气,老师也满脸微笑给肯定.事业永远不该沦落为任务.更不可沾上浮躁,急功近利的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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