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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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 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 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 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 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 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 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 货币形式为主外,

2、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 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 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 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 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 一的评判标准,这为

3、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查看原图【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 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注明:其中“回报众筹”又称为“奖励众筹”类似于“团购+预售”, 给与投资人或支持者以产品实物和服务的回报;“捐赠众筹”又称 为“慈善众筹”,这个是未来众筹的最高目标和表现形式,通过慈 善发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统的风控管理,从而达到去中心化的慈善 直募新模式。卜面我们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 台通过将借款需求

4、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 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 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 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 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 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 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 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 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

5、贷还旧贷的庞氏 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 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 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 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 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 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 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 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 险,作出理性的

6、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 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 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 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 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 归。2、对于股权众筹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 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 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 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 然有些非

7、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 则上不允许突破)。举例:“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 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上述会议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 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 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 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 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 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 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 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

8、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 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 律风险。3、对于奖励众筹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 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 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 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4、对于慈善众筹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 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 骗犯罪。为更好的理解众筹和非法集资在法律上的界线和区别,下面附件 为“两高一部”对于“非法集资”在具体司法条款上的详细解释,大 家可以对

9、照阅读。【附件】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 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 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 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 传

10、,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五)不具

11、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 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 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 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

12、上 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

13、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 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 定所列行为的,

14、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 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 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 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

15、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 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 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 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 取的数额计

16、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 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 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 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 额。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 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 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广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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