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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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有限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登登记管理条例及及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制制定本公公司章程程。本公公司章程程对公司司股东、执执行董事事、监事事、经理理都具有有约束力力。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司登记机机关核准准登记并并领取法法人营业业执照后后即告成成立。二、公司名名称和住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公司住所:三、公司的的经营范范围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营范围:。(经经营范围围中涉及及专项审审批的按按许可证证经营)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旨:严格格遵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诚实守信,科学管管理,努努力开拓拓市场;为云南南的经济

2、济发展贡贡献力量量。第七条 公司的发展展规划:坚持为为国家、为为社会大大众服务务的原则则,积极极参与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改改革,力力争在短短期内树树立公司司良好的的品牌形形象,创创造良好好的经济济效益和和社会效效益,为为公司的的全面发发展奠定定良好的的基础。四、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册资金:本公司司全体股股东实际际认缴的的出资总总额,人人民币:万万元。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资本的增增加或减减少,必必须经代代表三分分之二表表决权的的股东通过,增增加或减减少的比比例、幅幅度必须须符合国国家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但但不应影影响公司司的存在在。第十条 凡持有本公公司所出出具的认认缴出资

3、资证明的的为本公公司的股股东。股股东是法人的,由由该法人人或法定定代表人人的代理理人代表表法人行行使股东东权利。五、股东名名录第十一条 公司在册股股东共44名,均均为自然然人股东东。1、 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元,占公公司注册册资本的的%认缴时间:年月日2、 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元,占公公司注册册资本的的%认缴时间:年月日3、 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元,占公公司注册册资本的的%认缴时间:年月日4、 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元,占公公司注册册资本的的%认缴时间:年月日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股东名册册,并记记载下列列事项:(一)股东东的姓名名及住所所;(二)股东东的出资资额;

4、(三三)出资资证明书书编号。六、股东的的权力和和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享有以下下权利:1、 出席股东会会,按出出资比例例行使表表决权;2、 按出资比例例分配公公司红利利;3、 有权查询公公司章程程,股东东会会议议记录、财财务会计计报表、有有权监督督公司的的经营活活动;4、 公司新增资资本时,可可优先认认缴出资资;5、 按规定转让让出资;6、 其他股东转转让出资资时,在在同等条条件下,有有优先购购买权;7、 有权在公司司解散清清算时按按出资比比例分配配剩余财财产;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承担以下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章程;2、 按期缴足认认购的出出资;3、 以其出资额额为限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责任

5、;4、 出资额只能能按规定定转让,不不得退资资;5、 有责任保护护公司的的合法权权益,不不得参与与危害公公司利益益的活动动;6、 在公司登记记后,不不得抽回回出资;七、股东(出出资人)的的出资方方式和出出资额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货币认缴缴出资额额。第十六条 出资人按规规定期限限于年月日前缴缴足出资资额,逾逾期未缴足出资资的股东东,向己己足额缴缴纳出资资的股东东承担违违约责任任。第十七条 全体出资人人缴纳出出资额后后,经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和和审计事事务所验验证并出具验资资证明,经经公司登登记机关关登记后后,公司司对出资资人签发发出资证证明书,出出资人即即成为公公司股东东。八、股东转转让出资资的条件

6、件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可以相互互转让其其部分或或全部出出资。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让其出资资额,必必须经全全体股东东过半数数同意,不同意意转让的的股东应应当购买买该转让让的出资资,如果果不购买买该转让让出资,视视为同意意转让。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意转让的的出资,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其其他股东东对该出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权。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转让其出出资后,由由公司将将受让人人的姓名名或者全全称、住所以及受受让人的的出资额额记载于于股东名名册。九、公司的的机构及及其产生生办法、职职权、议议事规则则(一)股东东会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公司的最最高权力力机构,股股东会由由公司全全体在册册

7、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员名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会依法行行使下列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经营方针针和投资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换执行董董事,决决定有关关执行董董事的报报酬事项项;3. 选举和更换换由股东东代表出出任的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4. 审议批准执执行董事事报告;5. 审议批准监监事报告告;6. 审议批准公公司年度度财务预预算方案案,决算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公司利润润分配方方案和弥弥补亏损损方案;8. 对公司增、减减注册资资本做出出决议;9. 对股东向股股东外的的人转让让出资做做出决议议;10. 对公司合并并、分立立、变更更公司形形式,解解散和清清算等事事项

8、做出出决议;11. 对是否设立立分公司司做出决决议;12. 修改公司章章程。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为股东年年会和临临时股东东会两种种形式,年年会每年年召开一次,在在会计年年度结算算后一个个月内召召开;临临时股东东会由执执行董事事提议召召开,代代表四分分之一表表决权以以上的股股东或者者监事也也可提议议召开。临临时股东东会不得得决议通通知未载载明的事事项。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由执行董董事召集集(首次次股东会会由出资资额最高高的股东召集、主主持),执执行董事事于会前前15日日前,以以书面方方式通知知所有股股东,通通知应载载明召集集事由、会会议地点点、会议议日期等等事项。(股股东会由由执行董董事主持持

9、,执行行董事缺缺席时由由执行董董事指定定的股东东主持)。第二十六条 股东在股股东会上上按其出出资比例例行使表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决议有普普通决议议和特别别决议两两种形式式;普通通决议经代表二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特别别决议经经代表三三分之二二以上表表决权的的股东通通过。第二十八条 下列决议议由特别别决议通通过:1、增、减减注册资资本;2、公司合合并、分分立、终终止及清清算,变变更公司司形式;3、修改公公司章程程。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作作记录,经经出席股股东(或或代理人人)签字字由公司司保存。(二)执行行董事第三十条 本公司暂不不设董事事会,设设执行董董事一人人,执行行董

10、事对对股东会会负责并行使董董事会职职权。执执行董事事由股东东会选举举产生。本届执行董董事为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每届任期期三年,届届满可连连选连任任。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事行使下下列职权权:1. 负责召集股股东会,并并向股东东会报告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会决议,检检查决议议实施情情况;3. 决定公司经经营计划划和投资资方案;4. 制订公司年年度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案;5. 制订公司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弥弥补亏损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增、减注注册资本本方案;7. 拟订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变变更公司司形式、解解散的方方案;8. 决定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的的设置;9. 聘任或解聘聘公司高高级职员

11、员、并决决定其报报酬事项项; 10. 制定公司基基本管理理制度。11. 签署出资证证书。(三)监事事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司的实际际情况,暂暂不设监监事会,设设监事一一名,对对公司的执行行董事及及高级职职员的活活动进行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任期三年年,届满满可连选选连任。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东会选举举产生。本届监监事: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下列职权权1. 检查公司财财务;2. 对执行董事事、经理理执行公公务时违违反法律律、法规规、公司司章程的的行为进行监督督;3. 当执行董事事和经理理的行为为损害公公司利益益时,要要求执行行董事和和经理予以纠正正;4. 提议召开临临时股东东会。(四)

12、公司司经理及及其它高高级职员员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日常常经营活活动由经经理负责责,公司司副经理理及其它它管理人经公司经经理提名名由执行行董事聘聘任或解解聘。现现任经理理由担担任。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下列职权权:1. 主持公司日日常生产产经营管管理工作作,组织织实施股股东会决决议;2. 组织实施公公司年度度经营计计划和投投资方案案;3. 拟定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的的设置方方案;4. 拟定公司基基本管理理制度;5. 制定公司具具体规章章;6. 提名聘任和和解聘公公司副经经理、财财务负责责人,聘聘任和解解聘其他他管理人员;7. 决定职权范范围内所所管员工工的报酬酬待遇。(五)公司司执行董董事、监监事

13、、经经理的条条件、义义务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不得担任任公司的的执行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1. 无民事行为为能力或或者限制制民事行行为能力力者;2. 因犯有贪污污、贿赂赂、侵占占财产、挪挪用财产产罪或者者破坏社社会秩序序罪、被判处刑罚罚、执行行期满未未逾五年年者;或或者因犯犯罪被剥剥夺政治治权利、执执行期满满未逾五五年者;3. 担任因经营营不善破破产清算算的公司司、企业业的董事事或厂长长、经理理、并对该公司、企企业的破破产负有有个人责责任者,自自该公司司、企业业破产清清算完结结之日起起未逾三三年者;4. 担任因违法法被吊销销营业执执照的公公司、企企业法定定代表人人、并负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自该

14、公司司、企业业被吊销销营业执执照之日日起未逾逾三年者者;5. 个人所负数数额较大大的债务务到期未未清偿者者;6. 国家公务员员而未脱脱离原职职者。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应承承担下列列义务;1. 执行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应当当遵守公公司章程程,忠实实履行职职务,维维护公司利益益,不得得利用在在公司的的地位和和职权为为自己谋谋取私利利;2. 执行董事、监监事、经经理不得得利用职职权收受受贿赂或或者获取取其它非非法收入,不不得侵占占公司的的财产;3. 执行懂事、经经理不得得挪用公公司资金金或者将将公司资资金借贷贷给他人;4. 执行董事、经经理不得得将公司司财产以以其个人人或者以以其他个个人名义义开立账户存存储;5. 执行董事、经经理不得得以公司司资产为为本公司司的股东东或者其其他个人人债务提供担担保;6. 执行董事、经经理不得得自营或或者为他他人经营营与其所所任职公公司同类类的营业或者者从事损损害本公公司利益益的活动动;7. 执行董事、经经理除公公司章程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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