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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 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It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gt的通知(财税字199592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 定。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
2、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 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 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 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 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第二部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一、征
3、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 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 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 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 (免)税申报的出 口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 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未在 (即:规定 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或未被批准核销的货物; 超期) 4、出口企 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注: 生产企业、 商业流通企业委托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 须在报关出 口 60 天内申请开具代 ,理出
4、口货物证明 小规模外贸企业不得 从事代理出口业务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 他外购货物; 6、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 出口货物;出口不申报 7、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 有效 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二、计算方法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 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 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X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 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X 外汇人民币牌价)宁(1征收率)Xffi收率2、消费税 出
5、口企业出口 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 除另有规定者外, 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 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出口企业为外贸企 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 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X消费税单位税额 实行从价定 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 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X消费税适用税率 实 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X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 离岸价矽卜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X消费税适用税率3、 计税依据 上
6、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 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 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 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 应扣除按会计制度 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 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 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 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 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家政策明确规 定不予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7、例 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未按期申报退(免) 税和 不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出口货物出口后 四个月内的申报期、 满 90 日后的申报期或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 期限届满的次日; 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 代 理出口货物证明 60 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 90 天 后的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 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8、 第三部分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一、旧设备出口的概念 旧 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 (简称自用旧设备) 和 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简称外购旧设备)。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出口方式包括自营 出口或委托出口。 二、自用旧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 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滙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一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须按照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
9、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 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三、自用旧设备出口退税的申报资料 1.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 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 除上述资料外, 还须提供出 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 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 实行出口 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 “免税不退税 ”)的办法。 四、外购旧设 备的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
10、的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 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 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六、未按期申报的管理规定 未在规 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 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 税专用) 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企业不能提 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 凭证的, 按照现行税
11、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四部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 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 一、认证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 无 论内销还是出口, 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 (开票之日起 90 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 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 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 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 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自规定期限截 止之日的次日起 30 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 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填具
12、外贸企业进项增值 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 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市局接到外贸企业申请 后,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 对外贸企业填开 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证明一 式三联,第一联由市局留存,第二联由市局转送主管征税的县(市、 区)局,第三联由主市局转交外贸企业。 三、申报纳税 外贸企业取 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11 栏“税额 ”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 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县(市、区
13、)局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 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 证明进行人工比对, 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 证明所列税额的, 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四、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 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 对 国税函 2002827 号规定: 2001 年 7 月 1 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凡按 照国税发 200210 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并出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抄报税证明单 ”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 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 凡未经销货方
14、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认证并出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附件 外贸企业 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名称(公章) 纳 税人识别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出口日期 规定 期限截止之 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相关情况 备注单号码 日 号码 商品名称 金额 可抵扣税额 认证情况申报人声明:上述申 报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外贸企业意见: 主管退税部门意见:经 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三 联,第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 第二联由退税部门转送征税部门
15、, 第三联由退税部门交外贸企业。 第五部分 有关期限变更 一、出口企业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 对于不能按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 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 180 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210 天内。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 180 天内向签发代理 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 210 天内。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 天内提 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调整为 210 天内。 新办出口企 业、二类出口企业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仍为 90 天。
16、 二、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 外贸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后 申报出口退税的, 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起 90 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 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 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可比照外贸 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 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 “出口 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 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第七部分 新办出口企业退税规定 一、认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按 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