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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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商事典型案例分析】【全文】clicr4726404商事审判典型案例6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16 阅读提示:2015 年4月21日,四川高院发布了2014 年度商事审 判典型案例 6 件,涉及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公司治理、公司清算 等商事纠纷类型。6件案例是在充分考虑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的典型 性、指导性以及案例的社会影响力等评选要素的前提下,四川高院 经初评、复评和终评,从76件备选案例中选出。从 2015 年开始,四川高院将每年开展商事审判年度典型案例评选 活动,充分发挥商事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直观的方式为当 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合理预期和指引,规范商事实

2、践活动,维护商 事交易秩序,推进商事诚信建设。典型案例一:范超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事实范超与有色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约定了垫资期间和垫资 期满后每吨每日6元加价款。后双方在垫资期满后先后进行4次结 算,最后一次结算形成结算协议书,确定了有色公司应付货款 (该款项由原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钢材价款和结算日之前的垫资款 两部分组成)及付款时间,并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每吨每日加价 6 元的违约责任。有色公司未按约付款,范超起诉请求有色公司向其 支付最后一次结算确定的应付货款,并按每日每吨加价6元承担违 约责任。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双方最后一次结算确定的应付款项,确定双方当 事

3、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考虑该应付款项已经包括部分垫资款的 事实,将违约金调减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专家点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教授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权利义 务关系的确定上,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结算,并确认债权债务,如结算标准与原合同约定的 结算标准不一致,则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结算条款内容的变更 达成合意,应当以结算所确认的债权债务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审的改判充分体现了法官没有用民事审判的思维来做商 事审判,在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合情合理 合法地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这种裁判理念对引导商事主体遵守诚实 守信的交易规

4、则具有积极意义。典型案例二: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诉陈红、陈忠全清算责任纠 纷案案件事实 陈红、陈忠权系港宏公司股东。港宏公司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连 带保证。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书均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后借款 人、港宏公司均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借款人、 港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聚鸿基公司经多 次转让取得该债权。陈红、陈忠权在案涉债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 后,对港宏公司进行了清算,该清算并未通知当时已知的债权人, 陈红、陈忠全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剩余净资产 111 万余元进行了分配 并注销了港宏公司。聚鸿基公司起诉请求陈红、陈忠全向其赔偿因 未依法清算导致的债权损

5、失人民币900余万元。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聚鸿基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陈红、陈忠权清算港宏公 司时未书面通知案涉已知债权人,系未依法清算,导致港宏公司被 注销,聚鸿基公司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陈红、陈忠权在未依法清算 所得利益111万余元的范围内向聚鸿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专家点评 四川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周友苏研究员认为,本案涉及的法 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到执行程序中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清算 责任纠纷。根据关于解散清算的规定,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是否依法进行清算,或者说是否存在违法清算的行为;二 是如何确定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范围,或者说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1、公司是否

6、依法进行清算 关于解散清算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公司非经清算不得消灭(终 止);二是清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清偿顺序进行。确立这两个原 则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公司清算存在明显的 违法行为,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即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在未清偿 债务的情况下,分配了公司财产,显然是直接违反了关于清算程序和清偿顺序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改判是完全正确的。2、关于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范围 赔偿责任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清算行为造成的 实际损失为基础。我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关于应“重点应审查非法清算 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判词,二审

7、法院计算的实际损失包括两 个股东已经分配的111万加上利息损失,这一计算与补偿性民事责 任的特点相吻合,符合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典型案例三: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件事实长虹空调公司、长虹电器公司将其在全国所有的rdc的仓储、装卸 业务委托给民生物流公司,长虹空调公司、长虹电器公司以及民生 物流公司与大地财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就其全部资产货物投保了 财产保险综合险。民生物流公司又将部分仓储业务转包给中远物流 公司。后中远物流公司的大连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大地 财保公司向三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后,向中远物流公司主张其代为

8、支 付的赔偿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中远物流公司支付大地财 保公司300余万元。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基础保险合同关系明晰,无须追加三被保险人为第三 人,中远物流公司与三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中远物流 公司因未适当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火灾,造成三被保险人货物损失, 保险人大地财保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成立。专家点评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游杰副会长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综 合险项下发生了由第三者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以后, 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案件。属于最高法院第二十七大类保 险纠纷第317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里第(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

9、准确的。本案中关 于法院对追加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为被告应持谨慎态度、对保险人代 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扩张性解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法 定债权转移而不依赖于被保险人做出权利转让的意思表示以及通知 第三者的行为等方面的观点、认识和说理,都比较到位,给予点赞。典型案例四:永信公司与明申公司、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事实 永信公司与明申公司先后签订采购协议书等协议,约定明申公 司向永信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 “曼地亚红豆杉 ”新鲜枝叶及新鲜树根 并确定了红豆杉的采收时间、标准、规格:1.明申公司种植5 年树(或以上)之曼地亚红豆杉;2树彳艮紫杉醇含量0.0%,枝叶紫杉 醇含量0.0%; 3水分含量:整

10、株采收新鲜货品水分含量为52.5%, 新鲜枝叶水分含量为 55% ;4.采收区域范围:洪雅曹鱼滩及柳江整 株采收。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交 付期限等问题发生争议,明申公司向永信公司发出解除采购协议 书的通知,永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明申公司、王志刚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交货的罚金。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务不 公司坚持原诉讼请求。适于强制履行,向永信公司释明,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永信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标的物 “曼地亚红豆杉”采收区域范围、紫杉醇、 水分含量以及年生具有特定性,上述特定性受制于曼地亚红豆杉的 自然生长周期,因本案标的物的特殊性不适于继续履

11、行,遂判决驳 回永信公司诉讼请求。专家点评 高晋康认为,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非金钱合同债务,合同标的物性 质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向当事人询问了其是 否变更诉讼请求,而没有拘泥于合同绝对原则,再次体现了法官合 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商事案件的水平。典型案例五: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天雄等损害公司利 益责任纠纷案案件事实 王天雄在任安泰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在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将安泰公司承建的工程 违法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王天雄 也未切实履行对该工程质量、帐务的掌控和监管,致使工程资金被 个人控制和使用,导致安

12、泰公司代个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因 无法实现追偿而产生损失。安泰公司起诉请求王天雄及其妻子刘光 琼赔偿安泰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王天雄在担任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法转包工程,导 致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专家点评 周友苏认为,本案涉及到对关于公司董事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认定 问题,最终的归责是以认定公司董事长违反了勤勉义务为依据。我 认为是抓住了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体现了对的正 确适用。本案中董事长王天雄的行为有三点事实是可以确定的:第一,王擅 自决定将安泰公司承建的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是违 反有

13、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王是在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集体讨 论作出的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王的行为给公司造 成了损失。本案“法官后语”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董事、高 管的行为是否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时,首先对董事、高管的行为进 行形式审查,如果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或违反了公司章程,一般就可认定董事、高管违反了勤 勉义务的要求,无需再对其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这一观点持完 全认同的态度,同时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对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就有具体规定,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

14、事会行 事。” 典型案例六:渝发公司诉红光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件事实 渝发公司和渝长公司为红光公司股东,渝发公司持股 44% ,渝长公 司持股 56% 。红光公司董事会成员五名,渝长公司派三名董事,渝 发公司派两名董事。红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由渝发公司提名的 王正全为公司总经理。后红光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出罢免王正全总 经理职务的议题,代表渝发公司方的两名董事随即表示反对,并离 席拒绝对该项议题进行表决。剩下的三名代表渝长公司方的董事对 该项议题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免除王正全总经理职务”,并送达 渝发公司,渝发公司向法院起诉,以免除王正全经理职务理由不成 立及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15、违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判决情况法院认为案涉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免除王正全经理职务理由系公司自治范畴,判 决驳回渝发公司诉讼请求。专家点评 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委会周锐副主任认为,公司瑕疵决议撤 销之诉是2005 年修改时新增的公司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公 司股东尤其是相对小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主导权和话语权争夺。在 本案审理及最终裁判中,法院清晰表明,在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 中,法院只审查“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 反公司章程”这三个法律问题,至于董事会

16、作出解聘或聘任所依据的 理由是否成立,不是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不会超过该司法审查的 范围对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合理的确定 了公司案件中司法审查的边界,实现了公司意思自治与司法介入的 外部干预之间的平衡。fnl_4726404【篇二:商事典型案例分析】图书内容简介本书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统筹规划, 面向全国律师统一征稿,最终甄选出其中优秀案例解读文章,编辑 出版的中国民商事案例精选系列丛书。内容涉及合同纠纷、侵 权纠纷、物权纠纷、家事纠纷、公司纠纷五大部分,并采用统一体 例,从案件导读、基本案情、案件审理、律师点评和办案心得五大 模块对每则案例都进行深入剖析。本书精选民商事领域典型案例, 理论结合实际,并通过精确解读相关法律,完整呈现律师在办案过 程中对民事领域焦点问题的解决路径和视角。书中既有实务经验的 分享,又有办案智慧的碰撞;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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